为规范全市景观照明管理,塑造城市靓丽夜景,不断擦亮“现代田园城”金字招牌,日前,《太仓市景观照明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正式发布出台,将于2023年3月10日起执行,为我市景观照明全周期管理提供强有力政策依据。
2021年5月,我市出台《太仓市景观照明管理办法(试行)》(下称“《试行办法》”),试行期间,我市紧紧围绕全域一体化发展要求,坚持景观照明“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水平管理”全过程高质量发展,配套出台《太仓市城市照明专项规划》(2022-2035),不断强化监管机制、夯实监管责任、创新监管手段,推动景观照明管理愈趋规范、城市夜间景观愈加美丽,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提升。
在评估试行效果基础上,市城管局结合我市发展实际和景观照明发展新形势、新变化,在上位法框架内,对《试行办法》予以删繁就简、规范表达,形成最终的正式《办法》。《办法》有效期至2028年2月29日,有效期五年,原《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相较《试行办法》,《办法》主要完善了以下内容:删除原第十三条条款,删除原第十四条部分不合理条款;在原第十七条增加第六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内容;合并原第十八、十九条“集中控制”条款内容;此外,对个别条款文字内容进行了规范表达和调整。
《办法》共25条,分为总则、照明规划及规划方案编制要求、景观照明设施投建管要求、法律责任等四个部分。其中,对景观照明设施管养责任进行明确,由市财政出资、市城管局建设的,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属地管理养护;各镇、区(街道)建设的由属地负责管理养护;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实行自建自管,如移交物业服务企业的,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管理养护。物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管理养护责任进行指导监督。此外,《办法》对景观照明设施统筹纳入城市公共照明管理网络明确了验收、经费等相关要求。
下一步,市城管局将以《办法》为抓手,推进全市照明集中控制建设,不断提质城市照明品质,推动全域城市照明管理系统化、科学化、规范化,光绘人文娄东美景、精绣幸福生活画卷,推动党的二十大精神在太仓大地落地生根、开花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