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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振民营企业信心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
发布时间:2018-12-06  来源:宁海县人民政府  发布开发区:浙江宁海经济开发区

  民营经济是宁海重要的经济支柱和发展底盘。在我县,民企数量占比达到95%以上,贡献了87%以上的税收,提供了九成以上的就业岗位。

  “企业是经济活动的主体,宁海企业家是宁海区域发展的主人翁。”为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重要指示精神,县委县政府近期发布了《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着力营造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破解民营经济发展难题,进一步提振民营企业发展信心,促进我县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就降成本、畅融资、优环境、拓市场、助创新、保权益等10个方面推出了30条精准措施。现摘要刊出如下:

  一、降低企业各类成本

  1、全面落实降本减负政策。规范政府定价机制,完善水、天然气等价格调整机制和定价程序。加大天然气供应和价格稳定的保障力度。

  2、有效降低企业税收成本。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对所得税汇算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数的小微企业,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减按70%、40%征收符合条件的工、商企业购销合同印花税。

  3、降低企业用工成本。阶段性降低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允许企业在规定上下限区间范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不再履行报批手续。对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暂缓收取建会筹备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继续按2015年标准征收。

  4、降低民营企业要素获取综合成本。全力保障符合“3+3+X”产业导向且工业总产值超20亿的民营企业的发展用地需求。高可靠性供电费平均降低20元/千伏安,全面取消临时接电费、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费、用电申请变更手续费、供电方案更改费、受电装置重复检验费、复电费。天然气使用红线内小时流量在40立方米以内的免收勘查设计费,取消按流量收取的预埋费。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5、加大流动性风险防范力度。加强与债转股实施机构、资产管理公司的债转股合作。

  6、加大民营企业信贷支持力度。禁止向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全面推动抵质押融资和“银税互动”“退税盈”、出口信保保单融资、供应链金融等新型业务模式,大力推广年审制、循环贷等还款方式。升级改造并充分发挥宁海县普惠金融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作用。

  7、强化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对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不收保证金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加大资金补助。

  8、大力促进民营企业直接融资。对通过宁波股权交易中心开展融资的企业,给予一定奖励。推进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计划试点。

  三、优化民企营商环境

  9、扩大民营经济投资领域。支持社会力量进入专科医疗、护理、康复等细分领域,鼓励公立医院与社会办医机构在人才、管理、服务、技术、品牌等方面依规开展合作。

  10、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惩治力度。培育知识产权运营机构,根据运营绩效按规定给予一定金额的补助。

  11、加强政务诚信建设。认真履行与民营企业签订的协议或合同。

  12、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建立民营企业决策参与机制,充分发挥亲清家园的作用。完善“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改革,落实企业投资项目开工前审批全流程“最多跑一次”“最多37天”。

  四、助推企业拓展市场

  13、鼓励县内企业“走出去”。在企业海外并购和新设生产企业前,聘请专业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和可研分析,对相关费用给予不超过20%比例、最高50万元的补助。扩大县级重点展会补助范围,提高上年对美出口比重超过50%的外贸企业一般性境外展会参展支持比例,市、县两级补助比例达80%,其中新兴市场展会每个摊位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传统市场展会每个摊位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

  14、加强新产品采购支持力度。积极推荐我县产品入围《宁波市优质产品推荐目录》和《宁波市重点自主创新产品推荐目录》。同等条件下,政府采购实施单位和国有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优先采购入选产品。

  15、加大信用保险支持力度。上年对美出口比重超过50%的外贸企业信保保费支持比例由原来的30%提高至50%。对美国买方的限额满足率不低于85%,对美出口报损案件优先受理,定损核赔时间在现有基础上缩减25%。

  五、优化创新资源配置

  16、支持民营企业开展智能化改造。对自动化成套装备改造试点、数字车间和智能工厂项目,经认定后,根据实际投入按规定给予不超过20%、最高3000万元的补助。

  17、支持民营企业科技创新与产品创新。对民营企业承担特定专用科研立项的项目,依据项目实际发生资金给予不超过20%、最高500万元的补助。对列为国内、省内首台(套)产品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18、支持民营经济创新平台建设。对列入市级重点实验室、创新中心、工程技术创新平台等建设计划的,按照科研基建和仪器设备总投入的20%—50%,给予最高3000万元的补助。对认定为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的,分别给予最高600万元、500万元的支持。

  19、支持创新型企业与创客团队成长。对创新型初创企业承担科技创业项目列入计划的给予最高50万元的支持。开展高新技术苗子企业认定,给予企业补助金额50%的奖励补助。加大科技创新券支持力度,推进省内及长三角地区通用通兑,企业年度可最高申领10万元,创客(创客团队)年度可最高申领5万元。

  20、支持民营企业引才育才。深入实施“3315系列计划”。推进本土人才国际化培养,加强海外工程师等柔性引才。

  六、助推企业加快发展

  21、推动优势产业集聚发展。每年安排100万元专项经费,加大对特色优势产业的扶持力度。对当年入选的综合实力50强企业,通过协作配套方式与县内其他民营制造业企业开展合作经营,且当年单户企业协作配套金额在2000万元(模具行业2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协作配套金额的0.5%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级产业基地的给予50万元奖励,参加复评获得国家级产业基地的给予30万元奖励。

  22、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民营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首次入围“世界500强”“中国制造业500强”的民营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和100万元的奖励。

  23、大力培育小微企业。对首次上规模的小微企业,连续3年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纳部分按照1个月的额度下浮缴费比例。对获评省级“创业之星”“创新型示范中小企业”的,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对合同金额在30万元及以上的管理咨询创新项目,给予合同金额30%、最高不超过20万元补助。

  24、积极推动盘活低效闲置厂房资源。加快推进企业闲置资产盘活,促进集约发展,拓展项目落地新空间。

  七、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25、加快推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对市级认定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给予不超过投资额20%、最高50万元的奖励;对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给予不超过投资额30%、最高100万元的奖励。对获评市级、国家级公共服务平台网络示范(优秀)平台的分别给予每家不超过50万元、100万元奖励。

  八、小微企业园建设

  26、加快推进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完善小微企业园实施方案,3年内建成和提升小微企业园5个,推动800家小微企业入园集聚转型提升发展。

  九、保护民企合法权益

  27、构建规范化市场化的企业退出机制。设立“僵尸企业”破产处置绿色通道,简化破产企业注销程序。

  28、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权益。加大力度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综合运用各种强制执行措施。

  29、完善重整企业的信用修复机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税务系统和法院对重整企业及时开展信用修复,重新评估重整企业历史不良信用记录。

  十、加快统筹协调服务

  30、切实提升服务企业能力。县经信部门要加快建设全县工业经济大数据监测平台,统筹统计、税务、金融、商务、供电等部门数据资源,加强预警预测,提升服务效能。落实企业服务责任人制度,组建服务小分队深入企业开展服务活动,协调解决企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依托“8718”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政策推送和咨询服务,帮助企业知晓政策、理解政策、用足政策。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本意见实施过程中,与国家、省、市出台的新规定不一致的,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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