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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资获准参与信用衍生产品业务
发布时间:2019-05-16  来源:经济参考报  

  为进一步提升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质效,丰富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工具,完善市场信用风险分散、分担机制,银保监会15日发布关于保险资金参与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和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保险资金参与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和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的主体和范围做出明确。

  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和信用保护工具,是指用于管理信用风险的信用衍生产品。其中,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包括合约类产品和凭证类产品,信用保护工具包括信用保护合约和信用保护凭证。

  据了解,当前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经验并不算丰富。因此,《通知》表示参与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和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当具备衍生品运用能力和信用风险管理能力,并符合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监管规定。同时,《通知》强调,险资在参与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和信用保护工具业务时,仅限于对冲风险,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统称“保险机构”)不得作为信用风险承担方。

  此外,《通知》还要求保险机构应实时监测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和信用保护工具的交易情况,定期评估相关风险,并按照《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暂行办法》要求,向银保监会报送月度、季度和年度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开展、风险对冲、稽核审计及合规等情况。

  业内人士预计,具体落实到实操层面,在未来“闸口”被打开后,可能还需要配套细则或相关监管口径的进一步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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