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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牢金融安全网 夯实高质量发展基础
发布时间:2024-08-09  来源:金融时报  

  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事关国家安全、发展全局、人民财产安全,是实现高质量发展必须跨越的重大关口。近年来,我国金融管理部门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发展与安全,防风险、治乱象、补短板,稳妥有序处置了金融体系中一批突出风险点。经过长期防与治,我国金融风险整体收敛、总体可控,金融体系在稳健运行的基础上,发挥了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作用。

  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特别是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根本性任务,也是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从长远看,我国经济回升向好、长期向好的基本趋势没有改变,保持金融体系稳定具有坚实的基础。但也要看到,当前经济恢复基础尚需巩固,各项改革正在涉险滩、闯难关,如何把握好经济增长、经济结构调整、金融风险防范之间的动态平衡,考验着金融管理部门的施策智慧。

  对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要统筹好发展和安全,落实好防范化解房地产、地方政府债务、中小金融机构等重点领域风险的各项举措。《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还明确了“制定金融法”“完善金融监管体系”“建立风险早期纠正硬约束制度”等一系列要求。

  中信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明明告诉《金融时报》记者,接下来金融领域需要着重防范化解房地产、地方政府债务、中小金融机构等重点领域风险。下阶段要扎实做好保交房各项工作,抓紧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促进房地产高质量发展。地方债务风险化解在一揽子化债政策出台后也取得明显成效,地方债务问题有望进一步解决。中小金融机构改革化险仍将持续推进,同时机构也要聚焦主责主业,提升长期健康经营发展能力。

  去年以来,各部门和地方政府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化解房地产、地方政府债务、中小金融机构等重点领域风险,牢牢守住了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针对房地产领域风险,金融机构在金融管理部门的指导下,一方面着力支持房地产企业特别是头部房企融资渠道稳定,另一方面降低居民购房成本,更好满足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今年5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从供需两端推出一系列房地产金融支持政策,在需求端,通过降低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下调公积金贷款利率、在全国层面取消个人房贷利率下限,释放购房潜力;在供给端,创设保障性住房再贷款,用市场化方式支持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两个多月时间以来,房地产金融政策包效果不断显现,部分重点城市商品房销售边际好转,市场预期改善,房地产发展新模式正在加速构建。

  地方债风险方面,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总体可控,对于经济和金融总量的影响有限,但债务分布不均匀,一些地方债务风险较高,还本付息压力较大。过去一段时间,金融管理部门出台相关政策,引导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与融资平台平等协商,通过展期、借新还旧、置换等方式,分类施策化解存量债务风险、严控增量债务,并建立常态化的融资平台金融债务监测机制。中国人民银行表示,将继续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做好相关金融支持和风险化解工作。

  目前,作为我国金融安全基本盘的大型金融机构总体稳健,风险主要集中在中小金融机构,特别是少部分中小银行在前期积累了一些矛盾和风险。近年来,有关部门分类指导、“一省一策”有序推进地方高风险中小金融机构改革化险工作。目前高风险中小银行数量已显著下降,一些改革重组后的机构实现了稳健经营,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显著提升。

  继去年10月底召开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作出明确部署后,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再强调“要统筹好发展和安全,落实好防范化解房地产、地方政府债务、中小金融机构等重点领域风险的各项举措”。对此,粤开证券首席经济学家、研究院院长罗志恒表示,接下来要统筹化解房地产、地方债务、中小金融机构等风险。一是促进金融与房地产良性循环,一视同仁满足不同所有制房地产企业合理融资需求,因城施策用好政策工具箱,更好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二是统筹好地方债务风险化解和稳定发展,进一步落实一揽子化债方案,建立同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政府债务管理机制;三是及时处置中小金融机构风险,推动中小银行聚焦主责主业,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金融是最需要监管的领域,金融监管体制和能力要适应我国金融体系发展要求。

  在建设金融强国的进程中,完善金融监管体系,既是防范化解风险的根本要求,也是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决定》指出,制定金融法。完善金融监管体系,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纳入监管,强化监管责任和问责制度,加强中央和地方监管协同。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机制,构建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防火墙”。

  关于金融法,中央金融委员会办公室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主任、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书记王江在近日出版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辅导读本》中发表题为《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署名文章,对此作出简要概述。他指出,制定金融法,作为金融领域的基本法,与其他金融法律法规共同构成比较完备的金融法律体系。不断适应金融发展实践需要,及时推进金融重点领域和新兴领域立法,建立定期修法制度。

  随着金融体系日益复杂,金融风险的系统性关联性大大增强。在这一背景下,中央多次强调全面强化“五大监管”,提高金融监管有效性。金融监管总局指出,必须在吸取经验教训基础上,以金融管理体制改革为契机,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框架,全面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强化监管科技应用,打造监管“千里眼”、“顺风耳”,增强主动防控风险能力。

  招联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对《金融时报》记者表示,下一步,强监管、严监管态势将进一步持续和深化,金融监管将“长牙带刺”、有棱有角,这既是加快建设金融强国的重要内容,也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举措。而要做到监管“长牙带刺”、有棱有角,关键是深入实施“五大监管”,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纳入监管,消除监管空白和盲区,严格执法、敢于亮剑,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

  抓早抓小是防控金融风险的基本原则。作为降低风险处置成本、提升监管有效性的重要制度手段,“建立风险早期纠正硬约束制度”再次在《决定》中予以强调。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潘功胜此前也提到,要推动金融安全网建设,提升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能力,健全具有硬约束的金融风险早期纠正机制,建立权责对等、激励相容的风险处置责任机制。

  早期纠正机制强调要尽早识别风险机构及其风险隐患,并根据风险的差异化程度,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降低银行经营失败以及风险外溢的可能性,使风险处置的成本最小化。近年来,我国积极借鉴国外工作经验,结合国内实际,针对增量高风险机构探索建立具有硬约束的早期纠正机制,其中硬约束重点在于强调金融风险必须限期处置,不能形成风险淤积。根据《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23)》,2022年,中国人民银行先行选取6省份开展增量高风险机构硬约束早期纠正试点,8家机构已启动相关工作,改革化险取得积极成效。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信息显示,硬约束早期纠正试点目前已扩展到19个省份。

  明明表示,目前银行业整体运行稳健,但局部风险事件还时有发生,近年来中国人民银行有针对性地建立体系化的风险管理制度,全面覆盖事前监测、风险预警、早期纠偏、事后处置等多环节流程,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为持续夯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长效机制,《决定》还强调,筑牢有效防控系统性风险的金融稳定保障体系。事实上,强化金融稳定保障体系建设也是近年来金融管理部门的重要工作之一。中国人民银行持续强化金融稳定保障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推动设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与存款保险基金和相关行业保障基金双层运行、协同配合。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大型银行落实《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发行总损失吸收能力债券,夯实风险抵御能力。同时,中国人民银行也多次表示加快推进金融稳定法等法律修订和制定,完善金融稳定制度的顶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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