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融法院昨天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上海金融法院关于服务保障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相关情况。《实施意见》从完善专业化的审判机制、健全证券群体性诉讼机制、依法加强投资者保护等多个方面制定了23条具体工作举措。“上海金融法院作为试点集中管辖涉科创板案件的金融专门法院,依法为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金融司法服务保障的责任重大。”上海金融法院副院长肖凯说。
为便捷涉科创板案件的审理流程,《实施意见》提出建立涉科创板案件“快立、精审、速执”绿色通道,借助信息化手段提升诉讼便捷性和高效性。
考虑到涉科创板案件的市场影响和裁判规则的引领作用,法院借鉴了国际司法实务中的相关制度,提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允许案件当事人之外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个人或组织,就与案件直接相关的重大法律争议问题向法庭公开提交书面意见书,以有效提高司法裁判的质效和公信力。
《实施意见》还结合上海金融法院成立以来在审理证券类案件方面的实践和创新,提出完善证券示范判决机制和多元化解机制。作为证券法治的根本,《实施意见》主要从提高投资者参与诉讼能力,准确把握投资者保护与投资者风险自担的关系,妥善审理上市公司收购、股份转让、增资纠纷,精心审理涉外案件等四个方面强化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
为进一步解决证券市场投资者起诉难、举证难、诉讼能力较低的问题,《实施意见》第9条首次提出探索扩大申请调查令的主体范围,支持依法成立的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在证券支持诉讼、公益诉讼以及代表人诉讼中向法院申请开具调查令。
肖凯表示,注册制以信息披露为核心。落实好注册制,一是要增强信息披露,提高资本市场的透明度,让投资者能够自主进行价值判断。二是要依法全面提高违法违规成本,维护好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就提高市场主体违法违规成本,《实施意见》明确强化证券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实施意见》强化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民事赔偿责任、准确界定中介机构民事责任。第13条明确了中介机构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和责任范围。同时,《实施意见》探索建立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声誉约束机制,发挥声誉约束机制对中介行业竞争的引导作用。
涉科创板案件执行标的额一般都很高,财产处置对上市公司影响很大。为此,《实施意见》优化执行机制。《实施意见》提出建立执行案件的风险研判机制和股票处置机制,创新建立大宗股票司法执行协作机制,利用证券交易所大宗股票执行协作平台进行股票处置。
《实施意见》提出允许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申请执行人代表投资者申请执行并接受执行款项,再由投资者保护机构通过证券交易结算系统向胜诉投资者进行二次分配。为加大对证券侵权案件直接责任人的执行惩戒力度,《实施意见》首次提出要在执行程序中建立对涉科创板证券侵权执行案件直接责任人的先行执行工作机制,提高证券侵权行为直接责任人的违法违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