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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打造特色鲜明“总部中心”
发布时间:2020-04-09  来源:金华日报  发布开发区: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

  省发改委近日印发《浙江省鼓励和引导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提出构建完善总部经济发展的政策体系和服务体系,力争到2025年总部经济发展能级和集聚辐射能力明显提升,企业(机构)总部数量累计增长20%。

  总部经济被再一次提及和重视,并非偶然。按照权威的解释,总部经济是指某区域由于特有资源优势吸引各类企业(机构)总部入驻而形成的集群布局,是在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时代出现的一种高端产业组织形态,可形成资源的大规模聚合,为本地区域经济发展带来税收供应效应、产业集聚效应、消费带动效应、就业乘数效应、资本放大效应等诸多外溢效应。

  事实上,近年来,在我市“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中,大力发展总部经济等被多次提及,尤其是多湖中央商务区着力打造的浙中总部经济中心,更被视为是中央商务区蓬勃生机的重要象征、都市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标志。总部经济的诸多外溢效应,正是其成为“香饽饽”的主要原因。

  《意见》特别提出,四大都市区要积极推进总部基地(中心)建设,因地制宜,大力发展总部经济,打造形式多样、特色鲜明的总部基地(中心)。

  快速崛起中的浙中总部经济中心

  聚焦高端产业提升承载能力站在全省全局的高度来看,要以“留住存量、扩大增量、提升质量”为方针,以优化营商环境和构建产业生态系统为重点,以服务培育本土企业(机构)总部和引进省外境外企业(机构)总部为抓手,充分发挥浙江特色优势,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力量,努力打造总量大、能级高、环境优的全国总部经济发展高地,为推动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根据全省统一要求,我市将聚焦全省“六个千亿”产业投资工程、“万亩千亿”重量级未来产业等主攻方向,结合本地产业基础,积极构建产业生态系统,引导企业(机构)总部向城市功能区、产业集聚区、特色小镇等高端产业平台集聚,着力提升总部经济承载能力。

  为加大对总部经济发展的政策引导力度,下一步我市将在优化营商环境、构建产业生态、用地用房、创新、金融、知识产权保护、出入境便利化、“走出去”服务等诸多方面给予企业(机构)总部一系列支持。

  对带动产业结构调整、就业及税收贡献突出、提升区域竞争力的企业(机构)总部,将研究制定相应激励措施,进一步放大政策叠加效应。尤其是重点企业(机构)总部还能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施行“一企一策”。

  企业机构存量增量分类认定

  那么,怎么才算是总部呢?《意见》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企业型总部,指在省内注册并开展经营活动,对其投资机构拥有控制权或行使管理权的独立法人企业组织。另一类是机构型总部,指省外境外企业在省内注册并开展经营活动,在两个(含)以上省级区域内提供管理决策、资金管理、采购、销售、物流、结算、研发、培训等服务的独立法人企业组织,包括区域性总部和功能性总部。

  对省内存量性总部,经营1年以上无不良记录可以申报认定。其中,企业型总部,在上年末净资产达到1亿元人民币;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10亿元人民币;在省外拥有2个(含)以上子公司或分公司。 机构型总部,在上年末净资产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10亿元人民币;在浙江省外拥有或被授权管理2个(含)以上子公司或分公司。

  对从省外境外引进的增量性总部,无不良记录且在6年以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认定。其中,企业型总部,在上年末净资产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5亿元人民币;在省外拥有2个(含)以上子公司或分公司。机构型总部,在上年末净资产达到2500万元人民币;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5亿元人民币;在浙江省外拥有或被授权管理2个(含)以上子公司或分公司。

  值得注意的是,对入围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制造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100强、中国民营企业服务业100强,符合企业(机构)总部运行机制要求的,作为重点企业(机构)总部予以直接认定。在杭州市、宁波市以外设立的企业(机构)型总部,净资产和营业收入(销售收入)标准可按70%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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