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9日,福建省厦门市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旅游企业发展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推出了10条“硬核”措施,包括拨付奖补资金、减免税费、补贴包机损失、加大稳岗扶持等方面,支持旅游企业共渡难关。《方案》执行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根据《方案》,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旅游企业,可以提出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的旅游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对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旅行社因组织境外旅游包机承担的空载损失,可给予30%的损失补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不超过50万元。《方案》中的其他措施还包括:及时落实文化和旅游部通知要求,于2020年3月5日前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暂时困难的旅游企业,可缓收水电气费用;组建旅游行业法律援助团,为旅游企业提供法律援助等。
《方案》指出,要加大稳岗扶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缓收社会保险费;对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部分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对初次来厦就业和本市初次就业的劳动力,在同一企业连续工作3个月以上的,按每人500元的标准补贴给企业。对雇佣外语导游的旅行社,疫情结束后外语导游人员继续在岗带团的,按照厦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旅行社发放用工奖补,最长不超过3个月。加大旅游企业的信贷支持,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的旅游企业予以展期、续贷;对列入受疫情影响暂时困难名单的小微旅游企业,在原有贷款基础上利率水平下浮10%以上,市财政安排适当的贴息;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旅游小微企业,政府性担保公司应积极做好担保服务,担保费不得高于原正常收取担保费的70%。
《方案》明确,要加快拨付奖补资金,对符合《厦门市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促进邮轮旅游业发展的扶持意见》《关于加快促进国际航线发展扶持意见》奖补条件且信用良好的企业,按照“容缺受理”原则,2020年3月底前完成2019年年度奖补拨付。不断丰富线上培训内容,面向全行业免费开放,发动旅游企业及旅游院校参加线上招聘和应聘。疫情结束后,要适时组织专场旅游人才校企对接会,缓解企业人才需求。
此外,《方案》还鼓励招徕游客。对于厦门旅行社(含福建省在厦门设立的旅行社分社)组织境外游客来厦,在厦门住宿1晚(含)以上的,以其银行结汇数据为依据,旅行社取得的外联创汇旅游收入,每结汇1美元,奖励0.5元人民币。组织省外游客来厦旅游,在厦门住宿两晚(含)以上,当年入厦游客接待总量超过2万人次的给予奖励,每团奖励金额最高为60元/人;入厦游客接待总量为20001至4万人次,自第20001人次开始每晚奖励6元/人;入厦游客接待总量超过4万人次的,自第40001人次开始每晚奖励10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