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造网上国际投资促进平台 致力于中国投资促进事业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开发区新闻 > 嘉兴 > 文字新闻
全体上班、雨夜防控、普法宣传!法官干警也全体行动战疫情了!
发布时间:2020-01-27  来源:嘉兴在线  发布开发区:浙江海宁经济开发区

  在很多人的印象里,威严的法官只在法庭里干着审判案子的专一工作。此次疫情之下,海宁法院的法官干警却已早早结束假期,投入到严峻的抗战疫情中来!

  1月27日上午,记者从海宁市人民法院了解到,从昨天起,除湖北籍及个别身体不适的干警外,海宁法院的其余人员均已取消休假,全体上班战疫情。昨天,海宁法院召开党组会议,部署三项举措开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全体人员高度重视、提高政治担当,根据海宁市委部署,全面排查1月12日以来去过湖北或经过湖北地区人员;落实最严防控措施,每日对法院食堂、诉服大厅等公共场所进行消毒,落实节后安检防控措施,做好相关防护设施保障工作;落实海宁市委防控会议部署,制定全体干警协助高速口工作人员开展疫病防控卡点服务排班表,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1月26日夜,寒意袭人雨纷飞,但在杭浦高速公路胡家兜(长安)互通出口处,一伙身穿黑色雨衣的人的身影格外动人。他们戴着口罩,配合交警,对来往车辆的驾乘人员一丝不苟地测量体温、核对身份。他们身后贴着的乳白色的“法院”两字,特别醒目,他们就是海宁法院的工作人员。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从昨天起,我们法院的法官干警已24小时三班倒、每班8小时在高速路口开展相关工作!”海宁法院相关人士告诉记者,雨夜在那里一呆就是一个晚上的确蛮辛苦,但为了早日战胜疫情,没有一人觉得累!

  “疫情灾害期间,安全压倒一切。平日里不经意的很多事,都可能在特殊时期构成犯罪!”海宁法院有关人士告诉记者,1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国家卫健委决定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乙类管理,但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这与2003年的非典一样,虽然都属于乙类传染病,但却按照甲类传染病来进行预防和控制。”2003年非典期间,“两高”紧急出台司法解释,严厉打击疫情灾害期间所涉及的30个罪名的违法犯罪活动。为让大家增强法治意识,连日来,海宁法院还通过在微信公众号发布《疫情灾害期间涉及的30个罪名,你应该知道》等方式开展普法宣传。

  据了解,疫情灾害期间,涉及的这30个罪名主要有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虚假广告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非法经营罪,妨害公务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等等。其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此时期,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需要特提醒的是,当前正处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关键期,受疫情影响,部分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存在困难,为积极配合党委政府防范、抗击疫情的工作部署,切实保障防疫期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纠纷需要立案或提交证据材料的,应优先选择网上立案平台或浙江移动微法院等网上渠道,尽量避免窗口现场提交,减少外出,降低风险;当事人,诉讼代理人需联系法官的,应优先通过移动微法院、短信,电话等平台和方式办理;如当事人许讼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责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因交通管制等无法参加庭审的,可根据法律相关规定,申请延期审理,如法官安排网上开庭审理的,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请予积极配合;法院建立执行应急指挥值班制度:疫情防控期间,产查控处置、人员控制等工作会受到一定程度影响,希望大家谅解。

上一条:吉庆迎祥暖意融融
下一条:永乐店邀专家解读十八大精神
与我们联系
  • 联系电话:+86-0512-53660867
  • 传  真:+86-0512-53660867
  • 邮  箱:info@investchn.com
Copyright © 2015-2024 InvestCH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投促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