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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可在税前据实扣除
发布时间:2019-12-16  来源:宁海新闻网  发布开发区:浙江宁海经济开发区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等群众团体2019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9号),公布了2019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名单,分别是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基金会。也就是说,企业通过以上团体进行公益性捐赠,相关支出可在缴纳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近年来,为鼓励企业和个人投身社会公益事业,打赢脱贫攻坚战,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若按照以往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企业对贫困地区进行大额捐赠,其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出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扣除。现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公告2019年第49号),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仍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据了解,“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且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尚未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可执行上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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