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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药品突破 深化医改再出新政
发布时间:2019-11-28  来源:健康报  

  11月27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将于近期印发的《关于以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为突破口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若干政策措施》的有关情况。

  记者从会上获悉,将于近期印发的《若干政策措施》围绕药品、医疗、医保等领域改革及加强行业监管,提出一系列政策措施。在医疗领域改革方面,《若干政策措施》提出,稳妥有序推进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等联动改革,各地要抓住试点降低药价和耗材取消加成的窗口期,在2020年~2022年,每年及时进行调价评估,达到启动条件的要适时调整。

  在药品领域改革方面,《若干政策措施》围绕药品采购、供应、质量等重点环节,提出6条举措。一是全面深化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改革,优化集中采购模式,有序扩大药品品种范围。二是构建全国药品公共采购市场和多方联动的采购格局,对未纳入国家采购范围的药品,各地依托省级采购平台开展集中采购。三是积极推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加快建设药品信息化追溯系统。四是确保药品稳定供应,从国家集中采购药品做起,逐步建立中标生产企业应急储备、库存和产能报告制度。五是鼓励医保经办机构直接与生产或流通企业结算货款。六是推动构建全国统一开放的药品生产流通市场格局,促进市场有序竞争。

  围绕医疗领域改革,《若干政策措施》提出3条举措,主要强调调动医疗机构使用中选药品的积极性、推动临床合理用药、建立科学运行新机制。一是稳妥有序推进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等联动改革,在总体不增加群众负担的前提下,试点探索医疗服务价格优化。二是大力推进薪酬制度改革,要求各地贯彻落实“两个允许”要求,建立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和科学合理的薪酬分配机制,落实公立医疗机构分配自主权。三是加强医疗机构用药规范管理,推动医疗机构优先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医保目录药品,及时调整优化医疗机构用药目录。

  围绕提高医保保障绩效,《若干政策措施》提出3条医保领域改革举措。一是推动实施药品医保支付标准,按通用名制定药品医保支付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二是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加快建立多元复合的医保支付方式,扩大开展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国家试点范围。三是完善医保基金监管机制,落实并巩固基本医保地市级统筹,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推进省级统筹;鼓励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经办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业务,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围绕加强行业监管,《若干政策措施》提出,推进医疗服务精细化监管,深入推进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制定实施合理用药监测指标体系。健全全国药品价格监测体系,加强国内采购价格动态监测和国外药品价格追踪,严厉查处价格违法和垄断行为。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制订基于大数据的公立医院医保监督管理体系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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