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政府工作任务的“坚持创新引领发展,培育壮大新动能”部分增加了“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让各界对如何通过这一有力举措为更多创新主体拓宽融资渠道有了更大期待。
自2008年以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展了数十个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试点区,各地人民政府也开始从提供资助担保、贷款贴息、风险补偿以及考核评价等多个方面积极推动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开展。全国已形成了以北京、上海、武汉等地区为核心的知识产权质押模式,各地的质押融资登记量显著上涨。
知识产权金融服务的主要模式有:一是直接知识产权质押模式;二是“知识产权质押+不动产抵押模式”;三是“知识产权质押+保证模式”;四是“知识产权质押+保险模式”。
北京模式是直接质押融资模式,也是一种以银行创新为主导的市场化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主要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协调、扶持和服务的功能,银行则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市场评估,推出了中小企业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品种,而且还推出了各类“贷款”产品。但该模式存在门槛高、小企业难以受益等问题。
上海浦东模式则属于“银行+政府基金担保+专利权反担保的混合质押模式,是一种以政府推动为主导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模式。此模式中,上海浦东生产力促进中心提供企业贷款担保,企业以其拥有的知识产权作为反担保质押给上海浦东生产力促进中心,然后由银行向企业提供贷款,各相关主管部门充当了”担保主体+评估主体+贴息支持“等多重角色,采用知识产权简易评估方式,简化贷款流程,加快放贷速度,政府成为了参与的主导方。在推行过程中,该模式存在科技专项资金的利用效率较低的问题,且一旦产生坏账则主要由政府买单,政府将承担较大风险。
武汉模式则是在借鉴北京和上海浦东两种模式的基础上推出的”银行+科技担保公司+专利权反担保“的混合模式,其中最大的亮点是引入了专业担保机构,一定程度上分解了银行的风险。但操作过程中受实际条件制约,致使武汉直接质押贷款尚未真正开展。
如今,我国知识产权综合实力稳步提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推动知识产权市场化运作上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在寻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良性发展的道路上,笔者有如下几点建议。
首先,准确定位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性质。根据多国的实践经验,知识产权处于”静止“时并不需要对其进行评估,需要进行评估的知识产权都处于”动态“。业内有观点认为,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财产,是与物并列的一种财产类型,不属于权利质押范畴。笔者建议我国单独设立知识产权担保制度,将知识产权质押准确定位为一种财产质押,而非一种权利的质押,正确认识知识产权质押的性质,科学评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风险,设立匹配度强、更具针对性的配套制度,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实施。
其次,建立联动性法律体系,排除法律规范盲区。目前我国专利权质押相关的法律基础主要涉及了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专利权质押办法、专利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知识产权质押制度在我国法律层面上基本建立,但只有几项单独的法律,规定并不详尽且未形成体系。建议设立整体联动性的知识产权质押的法律制度,明确标的范围和效力范围,建立按照知识产权特殊性质的质押融资实施方式,规范知识产权转让市场,建立相应救济制度,做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各环节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再次,完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知识产权价值的评估是知识产权质押的一项重要环节,由于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的特性、知识产权价值及其权属不稳定性等因素使得其在价值判断上存在难度。建议寻求更为先进的、创新的、与时俱进的评估方式,促进评估方法不断科学性、合理性的优化升级;建立专业、权威的评估机构,制定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诚信责任制度,避免在评估中弄虚作假,保障专利价值评估的真实性、客观性及科学性。
最后,做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风险管理。根据全国各地的推广经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存在共性的法律风险、估值风险、经营风险、处置风险等问题,导致债权人在专利质押融资中承担过大风险,债权人发放贷款的意愿与信心不足。建议引入专业的担保公司,引用风险评估体系、质押期风险预警系统;建立专利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金制度,切实有效地补偿债权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时质权人的损失;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探索建立多元化知识产权担保机制,利用专利执行保险加强质押项目风险保障,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证保险,缓释债权人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