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实现“四连增”
发布时间:2019-09-04 来源:海门市人民政府 发布开发区: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
近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和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做好2019年度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工作的通知》,明确2019年度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提高至23939元。
据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和拥军褒扬科工作人员介绍,我市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照全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标准发放(省定标准是45%)。2018年度,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7877元,据测算,今年我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比去年上浮7.81%。随着我市经济发展步伐不断加快,为更好地体现国家与社会对义务兵家庭的优待,鼓励适龄公民积极履行兵役义务,“十三五”以来,我市义务兵优待金标准做到城乡一体化发放,还实现了四年“四连增”。
我市对应征入伍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在校生,在服役期间每年发放奖励金,以鼓励适龄青年参军报国。专科在校生按照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40%、已毕业的按照50%发放奖励金;本科以上在校生按照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50%、已毕业的按照60%发放奖励金。对士兵服现役期间获得荣誉称号、立功或者受奖的,荣立一等功和被大军区以上授予荣誉称号的,按照当年优待金标准的50%发放奖励金;荣立二等功的,按照当年优待金标准的40%发放奖励金;荣立三等功的,按照当年优待金标准的20%发放奖励金;被评为优秀士兵(优秀士官)的,按照当年优待金标准的10%发放奖励金。军官服现役期间获得荣誉称号、立功或者受奖的,奖励金标准参照士兵标准执行。驻海部队官兵同等享受海门籍现役军人该项优待金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