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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法9月1日起实施 我市税额标准已定
发布时间:2019-08-27  来源:中国宁波  发布开发区:宁波杭州湾新区

  8月26日从市税务部门获悉,浙江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将于2019年9月1日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同步施行。按照《决定》,我市耕地占用税将施行新的适用税额标准。

  作为一次性征收的税种,耕地占用税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根据《决定》,我市自2019年9月1日起,执行的耕地税额标准为50元/平方米、45元/平方米两档。宁波市本级(包括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镇海区、北仑区、奉化区)的耕地税额标准为50元/平方米;宁海县、余姚市、慈溪市、象山县的耕地税额标准为45元/平方米。

  同时,考虑到耕地资源稀缺,为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引导鼓励利用非耕地从事非农建设,占用非耕地的适用税额,按照耕地适用税额标准的60%执行。占用基本农田,按照耕地的适用税额,加按150%征收。

  市税务部门相关负责人算了一笔账,9月新政实施后,宁波某制造加工企业占用市本级耕地1000平方米用于新办分厂,如不考虑减免税因素,该厂需缴纳耕地占用税5万元;若其占用的市本级耕地属于基本农田,则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7.5万元;若其占用的是市本级的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等非耕地,则需缴纳3万元。

  该负责人还提醒,纳税人需在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缴税。同时,税法设置了减免税条款,如对符合条件的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等占用耕地进行免征;如对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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