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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4-08-26  来源:浦东时报  发布开发区: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8月22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据悉,这也是时隔15年,《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迎来首次修订。

  对《条例》作全面修订,将推动在更高起点上深化金融改革开放、服务实体经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在“五个中心”联动发展中提升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能级,为上海更好服务金融强国建设提供坚实有力的法治保障。

  持续营造良好的金融发展环境

  2009年,《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正式发布,15年来为营造良好的金融发展环境、提升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影响力发挥了重要保障作用。数据显示,上海金融市场成交总额从2009年的251万亿元提高到2023年的3373.6万亿元,持牌金融机构总数从2009年末的986家增加到2023年末的1771家,中外资金融机构集聚,金融从业人员近50万人,金融营商环境不断优化。

  新修订的《条例》提出,上海将加强现代金融体系建设,扩大金融高水平开放,促进金融高质量发展,统筹金融发展与金融安全,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科技创新和共建“一带一路”,将上海发展成为人民币资产全球配置中心和风险管理中心,增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竞争力和影响力。

  《条例》总则中第七条提到,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区域金融空间布局,提升陆家嘴金融城、外滩金融集聚带能级。浦东新区应当发挥综合改革示范效应,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核心区,增强全球资源配置功能。

  第九条则提到,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上海金融发展资金,用于对金融机构、金融人才、金融创新等的奖励和扶持。

  此外,《条例》此番修订围绕完善金融体系建设、深化金融改革开放、服务实体经济、强化金融监管协同等方面也进行了全面规范。

  进一步扩大金融高水平开放

  金融高水平对外开放是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实现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条例》总则第八条提出,市人民政府应当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完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协议中金融领域相关规则,增强金融开放政策的透明度、稳定性和可预期性。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应当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加快金融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实施金融高水平制度型开放。

  聚焦金融改革开放,《条例》第十九条提出,市人民政府应当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深化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高水平建设科创板,优化科创板发行承销、股债融资、并购重组、市场交易、股权激励、退市监管等制度。

  《条例》还提出,市地方金融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区人民政府健全协调机制,依托数字化服务平台功能,为拟上市企业或者上市公司在孵化培育、辅导上市、合规管理、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风险防范等方面提供服务。

  值得一提的是,作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重要承载区,浦东在科创板上市公司数量上“领跑”全市。位于浦东的长三角资本市场服务基地,为服务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和科创板注册制改革任务应运而生,不断集聚金融要素资源,完善多层次服务功能,服务科创板成效愈发凸显。

  在助力人民币“走出去”方面,《条例》第二十二条提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中央金融管理部门统一部署推进人民币国际化,支持各类经营主体在大宗商品、跨境电商、航运服务、国际投融资等领域使用人民币,增强人民币计价、支付、结算、交易、投融资功能。市人民政府会同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构建与企业国际经营需求相适应的金融服务体系,发展跨境金融和离岸金融业务。发挥浦东新区法规功能,在中央金融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探索与离岸相关的交易、外汇管理制度,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发展人民币离岸交易。

  据透露,上海市地方金融部门将在国家有关部门支持指导下,与各方密切配合、协调联动,推动《条例》全面有效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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