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可享税收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19-08-22 来源: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政府 发布开发区:江苏高淳经济开发区
为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最近,省财政、税务、人社、扶贫等四部门联合发文,明确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包括在人社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等)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享受优惠。其他符合条件人员向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经核查后,自行申报纳税并享受税收优惠。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社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经核查后,企业自行申报纳税并享受税收优惠。
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