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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力度再升级!消保条例施行,松江律师为你科普
发布时间:2024-07-11  来源:东方网  发布开发区:上海松江经济技术开发区

  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施行,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缺陷产品处理、禁止虚假宣传、明码标价、使用格式条款、履行质量担保责任、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等义务作了细化规定。

  上海茸诚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天扬表示,事实上,实施条例是消保法的继承和发展,并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表述。实施条例制定了一些可操作性的规定,对某些消保法规定的经营者义务进行了进一步、更加明确的规定。吴天扬就格式条款是否有效、发布虚假评价被禁止、七天无理由退货等内容作解读。

  不合理的争议解决格式条款可视作无效

  这次的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中除了重申“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新增了“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不合理地选择诉讼或者仲裁解决消费争议”的条文内容。“比如北京某家汽车销售公司在与消费者的买卖合同中约定‘如果双方未协商一致解决该等争议的,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广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但买卖双方都不在广州,指定仲裁委员会就会造成双方不便。”吴天扬说,“像这类存在不合理的情况,即便被对方写入格式条款,但可能会受到处罚或者被法院认定为相关条款无效。”

  发布虚假的评价为禁止行为

  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经营者应当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真实、全面地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相关信息,不得通过虚构经营者资质、资格或者所获荣誉,虚构商品或者服务交易信息、经营数据,篡改、编造、隐匿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吴天扬说,相较之前,条例增加了“篡改、编造、隐匿用户评价等方式”这一内容。

  “在日常生活中,购买某样东西或去餐厅吃饭,可能会提前看一下某些网站或者社交媒体上的一些评价,把网络用户的评价作为我们是否购买某样东西或者接受某项服务的重要参考,而有些经营者为了达到增加营收的目的可能会在这些网络平台上发布虚假的评价,甚至在某些案例里面组织自己的员工去组团刷评价、从第三方处购买专门的水军服务等,这些行为本质上是虚假宣传,对正常的市场是有相当大的损害的,此次实施条例也把这一行为作为禁止性的事项。”吴天扬解释道。

  “七天无理由退货”对双方皆有规定

  “七天无理由退货”是大家熟知的消费者保护法的内容了,此次实施条例第十九条从经营者和消费者角度分别进行了规定。从经营者角度规定了“经营者不得擅自扩大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进行标注,提示消费者在购买时进行确认,不得将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作为消费者默认同意的选项。未经消费者确认,经营者不得拒绝无理由退货。”而从消费者的角度则规定了“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和功能进行合理调试而不影响商品原有品质、功能和外观的,经营者应当予以退货;消费者无理由退货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无理由退货规则损害经营者和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吴天扬指出,经营者的商品如果是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一是商品本身是要在法律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范围内,比如是生鲜类的、定制类的、电子类的,或者拆开、激活产品后会影响其使用安全或者较大影响其使用价值的,二是经营者需要以显著方式提示消费者商品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而消费者一般基于查验、调试要求打开商品包装,并且退货的商品是完好的,经营者就应当予以退货。值得注意的是,实施条例也要求消费者无理由退货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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