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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修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4-07-11  来源:合肥日报  发布开发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

  为与安全生产领域上位法相衔接,顺应社会经济发展趋势,合肥市应急管理局日前对2015年12月起施行的《合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进行修订。目前,正在面向公众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明确,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规模以上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审查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重大安全生产技术项目实施、安全生产各项投入等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督促落实消除事故隐患的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按时、足额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可以获得其他赔偿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对于造成人员伤害的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将受伤人员送至医疗机构救治,并垫付医疗费用。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垫付的,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救护。

  鼓励建立社会化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相关部门要对社会化应急救援队伍配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给予经费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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