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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巧送达”纠纷速化解
发布时间:2019-07-30  来源:常熟新闻网  发布开发区:常熟虞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周某几年前在常熟从事服装加工生意。期间,他向王某购买了一批布料,但未支付货款。此后周某下落不明,王某多方打探都未寻找到其下落,且周某原来使用的电话号码也停机了。王某无奈之下诉至常熟市人民法院,要求周某支付拖欠的货款。

  法院受理后发现,周某在常熟的暂住信息已注销,王某也无法提供周某的有效联系地址或者联系电话。法官查询关联案件后发现,周某有多起作为被告的案件均是公告送达,给当事人权益实现造成障碍。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通过不断跟进已审结关联案件的执行进程,发现在一起周某作为被执行人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结案方式为自动履行,这说明执行法官已经与周某取得联系,且周某已履行完毕。掌握这个线索后,承办法官迅速与执行法官联系,得知执行法官是通过支付宝系统查询到了周某用于注册账号的电话。法官通过该电话联系周某未果,就发去了一则短信,告知周某相关案情及权利义务。周某收到短信后很快主动联系了法官,自称人在广西,之前是委托亲戚处理完了执行案件,拖欠王某的货款会在一个月内汇出。三周后,周某如约向王某支付了货款,王某撤回了起诉。

  法官说案

  “送达难”是制约法院民商事案件审理效率的瓶颈之一。随着信息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及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法院的审判、执行系统也在不断升级,送达方式日益更新。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将短信、微信送达纳入了法院民事送达的方式范畴,并明确要积极主动探索电子送达及送达凭证保全的有效方式、方法。如果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或以拒绝应诉、拒接电话、避而不见送达人员、搬离原住所等躲避、规避送达,法院不能或无法要求其确认送达地址的,可以先后分别以当事人在诉讼所涉及的合同、往来函件中约定的地址,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交的书面材料中载明的自己的地址,一年内进行其他诉讼、仲裁案件中提供的地址,当事人一年内进行民事活动时经常使用的地址来确定送达地址。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以消极态度逃避债务导致债权人起诉时不能提供准确的联系方式和地址,法院穷尽送达方式确定被告下落不明后进行公告送达,会导致被告无法及时知悉相关诉讼情况,无法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抗辩及提交证据,将损害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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