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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港“聚才引才”持续发力
发布时间:2019-07-25  来源:上海浦东  发布开发区:上海临港产业区

  在临港地区工作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最高可获50万元奖励。日前,《关于开展2019年度临港地区高层次人才奖励申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发布。

  根据《通知》,高层次人才奖励申报对象需为在临港地区的企业(工商注册地、生产经营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临港地区或临港地区重点扶持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机构工作的两院院士,“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入选中央“千人计划”和“国家特支计划”、上海“千人计划”、浦东“百人计划”的人才和上海市领军人才。

  在申报条件上,科研创新、经营管理类人才须与临港地区用人单位签订连续5年及以上劳动或聘用合同,由用人单位在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而创业类人才所创办企业须符合临港地区产业发展导向,且工商注册地、生产经营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临港地区。申请人为所在企业主要创办人且为第一大股东,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占创业投资的30%以上,且由在临港地区的创办企业为其在沪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一家企业只能申报1名创业人才。其中上海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人员在临港兼职创业的,可由其所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提供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同时要求其在临港地区的创办企业实际经营6个月及以上。

  按照《上海市临港地区高层次人才奖励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在临港地区工作的两院院士,入选中央“千人计划”和“国家特支计划”的人才,以及“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给予每位创业人才50万元奖励,对科研创新、经营管理类人才分A、B类予以30万元、15万元的奖励。奖励实行“就高不就低、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人才申请奖励后,达到更高层次奖励条件的,可继续申报相应层次人才奖励,经审核通过后,补足差额部分。

  在奖励发放上,根据《实施办法》,将从认定当年起,按奖励总额30%、30%、40%的比例,经审核分三年逐步发放到位。首次申请的,在沪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不少于6个月(不含补缴);申请续发的,每次连续缴纳不少于12个月。次年及后续奖励资金的发放由上海市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对企业或项目运作状况、经营效益、发展潜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后确定。该奖励主要用于人才在临港创新创业成本支出、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等。

  事实上,对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扶持仅是临港人才政策的内容之一。近年来,临港在聚才引才方面不断加码,从宜居、宜业、宜创三个方面入手,以新一轮“双特”政策为核心,在人才引进、人才奖励、临港工匠培育、培养培训和住房保障等多方面形成了系列配套政策。

  此外,临港还推出了“上海临港人才自由港”人才官网和微信平台,推出服务人才的线上窗口,为临港地区的企业和人才提供最新资讯、政策查询、事项办理、创新创业指导、招聘信息发布、生活服务指南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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