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交通部发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险性事件信息报告与分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明确要求发生运营险性事件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在1小时内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报告。同时,事发现场关键信息音视频等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180日,还要在运营险性事件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形成分析报告。
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险性事件的信息报告与分析工作,提升运营安全管理水平,日前,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发布通知称,该司在广泛调研、深入论证的基础上,修订形成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险性事件信息报告与分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记者注意到,原先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险性事件信息报告与分析管理办法》于2019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即将于今年8月1日失效。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险性事件的信息报告与分析工作都适用本办法。
为适应轨道交通发展的现实需要,“征求意见稿”相较此前的管理办法有较多增减之处,对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险性事件”的定义也进行更新。删除了“因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造成风险失控”的前置条件,进一步明确为“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和服务造成较大影响的事件”。
对于发生事故的逐级上报时间问题,“征求意见稿”也进行了明确:发生运营险性事件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应在1小时内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报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将信息逐级上报至交通运输部,每级上报时限不超过2小时,重大情况可越级上报。其中构成特别重大和重大运营安全事故的,按照国务院规定报告。
在这一方面,“征求意见稿”增加了新要求。明确提出,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运营险性事件信息报告机制,明确信息报告责任部门、责任人,责任人应熟悉信息报告流程和相关工作要求。
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中还新增加了一条针对事故信息记录的单独要求。明确要求,运营单位应及时对事发现场关键信息进行影像记录,重要岗位和重要区域的录音、录像和操作日志,关键设备系统运行日志、维护记录等资料应保存完好,为开展技术分析工作提供基础条件。相关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180日。
针对事故责任分析的流程和时限也有所调整。明确提出,运营单位应组织设备供应商以及相关责任单位对运营险性事件开展技术分析,并在运营险性事件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形成分析报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参与技术分析工作,加强工作指导。结合运营险性事件性质、影响范围等,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成立专项工作组,组织开展技术分析工作。技术分析工作可视情邀请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共同参加,参与专家和专业机构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技术分析有关情况。
此外,运营险性事件技术分析报告中应包括的内容也有进一步增加和细化之处。比如,事故发生经过和处置情况方面,就增加了“现场救援、行车组织调整、客流疏导等”;事件发生的原因分析方面,也明确了要包括“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在城市轨道交通主要运营险性事件清单中,也有新增内容,除了列车脱轨、列车冲突、乘客踩踏外,还增加了“车辆重大故障”内容,包括制动失效、车厢分离、受电弓断裂、车辆零部件脱落等危及行车安全情况。
“征求意见稿”提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督促运营单位吸取运营险性事件经验教训,制定相应整改措施消除隐患并监督落实,不断改进提升运营安全水平。此外,交通运输部总结行业出现的共性问题、新问题或可能带来严重后果的问题,“征求意见稿”提出,原先组织的“年度研讨”将改为“专题研讨”,并邀请行业专家参加,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不断提升行业安全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