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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税局权威解读税收优惠新政,助力科技企业发展
发布时间:2017-08-24  来源:江苏淮安工业园区  发布开发区:江苏淮安工业园区

  为进一步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国家日前专门出台了税收优惠新政,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针对新政内容,市国税局进行了权威解读,并就如何用好用足新政作出了相关提醒提示,全面助力企业发展。

  什么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5个条件,即: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零分。

  此次出台的税收优惠新政明确,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就上述新政的适用边界,市国税局对全市广大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出三点提示。一是季度预缴不能享受优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属汇缴享受的优惠项目,即季度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再依照规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二是无需到科技部门事先立项。从2016年1月1日起,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无需事先通过科技部门鉴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疑义的,由税务机关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不需要企业找科技部门进行鉴定。三是核定征收不能享受优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也就是说,核定征收企业不能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市国税局同时提醒,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当在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前,向税务机关申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申报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必须提供《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文件等备案资料。备案资料有备案时限要求,今年申报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所提供的备案资料时限为1月1日至5月31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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