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为农民而兴、乡村建设为农民而建”。2月5日,市资规局就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宅)委托至镇(街道)核发事项召开业务培训会,各镇(街道)分管领导、负责人及经办人参加了会议。
一、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简介及我市基本情况。近年来,我市新农村建设的步伐不断加快,农村居民生活质量不断提高,新建改建住房的需求量也明显上升。根据《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二条,农村村民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上自建住房的,应当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农村村民在乡、 村庄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上自建住房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宅基地使用证明或者房屋权属证明、村民委员会意见、新建住宅相关图件等有效证明文件,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因现行《常熟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 (2017修改版)批准的城市规划区为常熟市行政区范围,故我市此前未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现农宅由各镇(街道)实施规划建设管理,由各镇(街道)核发“建房证”并开展后续监管验收等工作,证件名称、格式等不统一,审批、设计、发证、施工、验收等全流程缺乏统一管理。
二、委托乡镇(街道)核发乡镇建设规划许可。目前《常熟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正在推进审查报批工作,乡村规划也已完成全覆盖,三区三线已于2022年10月启用,市域范围分为城镇开发边界内和城镇开发边界外。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农宅规划管理工作,保持国土空间体系下规划编制及后续实施的一致性,根据《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常办发〔2023〕22号)等文件精神要求,我市将对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农宅建设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市行政审批局委托各镇(街道)实施,并由各镇(街道)开展后续监管验收等工作;对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农宅建设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市资规局委托各镇(街道)实施,并由各镇(街道)开展后续监管验收等工作。
三、相关工作推进情况。年初,按照局领导统一部署安排,我局联合市行政审批局制定了《关于委托各乡镇(街道)实施农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等事项的方案》、《关于委托各乡镇(街道)实施农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事项的方案》,形成请示材料送达了市政府,在获得市主要领导的批示后,我局随即制定委托培训方案,制作了委托协议书、业务指导手册等,并开展了业务培训会。
会上,我局对委托事项的办事依据、发证类别、农宅建设规划许可核发、公示公告管理要求、审批成果存档管理、建设工程验线、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办理文书、考核要求、系统操作、特殊案例分享等专项内容进行了详细介绍,并与镇(街道)具体负责人员进行了现场的答疑交流。
四、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意义重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是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规划的法定凭证,是农宅合法用地的法律凭证,将农宅建房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委托到镇(街道)办理,将提高农户建房审批效率,方便群众办事,对于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也意味着,今后,我市各镇(街道)居民不出辖区即可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下一步,市资规局将继续做好指导,帮助各镇(街道)做好农宅建房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事项的承接工作,推动委托核发各项工作有效运转,切实方便群众办事,为助力我市乡村振兴,贡献资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