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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口生态环境局不断提高环评审批的服务效能
发布时间:2024-01-08  来源:浦口区人民政府  发布开发区:南京浦口经济开发区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深化“一件事一次办”改革,提升政务服务便利化水平,根据南京市生态环境局印发的《关于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打捆”审批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自文件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我区范围内正式启动建设项目环评“打捆”审批试点。

  一、纳入南京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环境管控单元且完成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内,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纺织服装、服饰业,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制造业等九类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集中搬迁入园报告表项目,可开展同类项目环评“打捆”审批;全市范围内同一单位在单一建设地点拟建设的同类建设项目,或生产装置、污染防治设施彼此相关的建设项目,可开展环评“打捆”审批,环评类别按照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同一行政区内同一建设单位拟建设的城市道路、河湖整治、生活垃圾转运站、污水处理厂等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设施类项目,可开展环评“打捆”审批。

  二、产业园区内同类建设项目可由产业园区管理部门或园区内同行业各企业共同组织统一编制环评文件,同一建设单位内同类建设项目和同一行政区内基础设施项目由建设单位组织统一编制环评文件。严格按照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标准和环评导则以及规划环评规定的项目内容和规模要求,参照建设项目环评编制相关要求开展环评文件编制,可以共享规划环评或区域评估中基础设施、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等相关内容,提出统一防治生态影响和环境污染等总体措施和验收管理原则;同时结合每个子项目特征,给出子项目特有的防治生态影响与环境污染措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和环境管理等要求。

  三、环评报批单位应明确统一的环评项目名称,且需体现“打捆”特点。对“打捆”申报环评的各个项目,审批部门应逐一进行项目代码核验,选取其中一个项目的项目代码作为系统录入依据,并做好“打捆”备注说明。审批部门针对环评文件统一开展技术审查,统一出具环评批复,涉及不同建设单位的在环评批复中明确各建设单位与子项目的名称以及各建设单位承担各子项目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此次改革新举措,是从项目实际需求出发,将会极大提高环评审批的服务效能,全力为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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