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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百余家单位将开展科技成果赋权改革
发布时间:2024-01-02  来源:合肥日报  发布开发区: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近日,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教育厅等十个部门联合印发《安徽省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记者获悉,接下来,相关试点单位将在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长期使用权的赋予,科技成果转化相关人员激励机制的建立等方面进行大胆探索与实践,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

  在科技成果所有权方面,《实施方案》提出,试点单位科研人员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属于单位,为国有资产。在明确单位科技成果转化权益前提下,试点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将单位所持有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部分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试点单位与成果完成人(团队)成为共同所有权人。

  《实施方案》称,可借鉴中国科大职务科技成果“赋权+转让+约定收益”模式,将留存的所有权份额,以技术转让的方式让渡给成果完成人(团队),科研人员获得全部所有权后,自主转化,试点单位与成果完成人(团队)按双方约定分享收益、分担风险和支付科技成果评估、知识产权维持等相关费用。

  2020年,科技部等9部门印发《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当时,中国科大入选成为全国试点单位,首创“赋权+转让+约定收益”模式。

  《实施方案》还提出,试点单位可赋予科研人员不低于10年的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试点单位与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应签署书面协议,合理约定成果收益分配等事项。

  同时,将充分赋予试点单位管理科技成果自主权。试点单位办理成果作价投资形成国有股权的转让、无偿划转或者对外投资等管理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外,由试点单位自行决策,不需向上报审或备案。

  《实施方案》明确,接下来,将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相关人员激励机制。试点单位根据科技成果转化和专业服务人员的人才特点,分类建立聘期考核、岗位晋升机制。有条件的高校可开展技术转移方向学历教育,加强技术转移人才储备。试点单位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可按规定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现金奖励。

  此外,还将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制度。试点单位应夯实科技成果转化主体责任,明确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责任主体、责任范围、免责范围、免责方式、负面清单等事项,形成符合单位实际的尽职免责制度。通过尽职免责制度,消除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相关负责人等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的顾虑,激发试点单位的转化积极性和科研人员干事创业的主动性、创造性。

  据悉,参与此次安徽省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试点的单位共有106家,包括安徽大学、安徽师范大学、安徽农业大学、合肥大学等28家高等学校;安徽省农业科学院,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能源研究院、人工智能研究院、大健康研究院,合肥工业大学智能制造技术研究院等58家科研机构;中国科学技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安徽省第二人民医院、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安徽省儿童医院、安徽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等20家医疗卫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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