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造网上国际投资促进平台 致力于中国投资促进事业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产业新闻 > 房地产 > 文字新闻
收费标准须明示 北京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中介机构
发布时间:2023-12-29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为了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备案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消费者购房租房合法权益,优化房地产经纪及住房租赁行业营商环境,12月27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正式印发《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14条,从备案条件、备案材料、备案内容、备案审查、备案公示、备案注销等6个方面提出了对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的备案管理规定。按照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备案;经纪机构、租赁企业不再从事相关业务的,应当在其签订的合同全部履行完毕、相关费用结算完成后办理注销备案。

  《办法》结合行业管理实际情况,对从业人员的专业性提出了明确要求,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均应具备相应的专业人员,且主要业务负责人应为专业人员。《办法》还提出了对从业人员进行实名管理,要求企业在申请备案时同步完善从业人员实名信息,为从业人员办理信息卡,从业人员持卡实名从业,进一步提升行业规范化管理水平。

  针对消费者反映强烈的收费不规范、未明码标价等问题,《办法》对企业信息公示的有关要求作了进一步明确,要求企业在经营场所、网络服务端的醒目位置公示备案证书、服务内容和标准、收费事项和标准等信息。租赁企业应当公示收取租金的银行账户、押金托管银行账户和租金监管银行账户。特别是对经营分散式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要求其在经营的出租房屋内或网络服务端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标准、收费事项和标准、办公地址、服务管家及联系方式、投诉受理电话、房屋使用安全提示等内容,让消费者更加放心、安心。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办法》提出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将备案管理工作纳入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服务平台,企业通过平台,网上申请办理备案,各区审查通过后企业自行打印电子备案证书。在备案材料方面,加强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相关材料可以通过数据共享机制获取的,不再要求企业重复提交,实现“数据多跑路,企业少跑腿”。对可能出现的企业提供虚假备案材料或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办法》规定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部门要在备案完成后90日内进行现场核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暂停备案信息公示的相关情形,特别强调了暂停备案信息公示期间互联网信息平台不得为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的从业人员提供房源信息发布服务,为行业监管提供了抓手,进一步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上一条:山西省实施十大行动推动消费品工业高质量发展
下一条:今年国务院将为企业减负超万亿元 降费占六成
与我们联系
  • 联系电话:+86-0512-53660867
  • 传  真:+86-0512-53660867
  • 邮  箱:info@investchn.com
Copyright © 2015-2024 InvestCH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投促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