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政府印发了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8号,公布《广东省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33条,明确了消费品召回的范围、相关行政部门及其职责、企业主体责任、消费品召回程序、召回监督、信用监管和法律责任。该《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消费品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的产品,生产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的专用设备不属于消费品召回管理范围。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消费品的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召回程序等另有规定的,也不在《办法》管理范畴,如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烟草制品、机动车、特种设备、烟花爆竹等。
本办法所称缺陷,是指因设计、制造、警示等原因,致使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消费品中普遍存在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本办法所称召回,是指生产者对存在缺陷的消费品,通过补充或者修正警示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补救措施,消除缺陷或者降低安全风险的活动。
《办法》强调,生产者、其他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消费品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严重人身伤害、重大财产损失的,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已实施召回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生产者认为消费品存在缺陷的,应当主动实施召回,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和进口缺陷消费品,通知其他经营者停止经营,并承担消费者因消费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其他经营者接到生产者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经营存在缺陷的消费品,并协助生产者实施召回。召回的消费品未消除缺陷或者降低安全风险的,不得再次销售或者交付使用。
在总结近年召回监管实践中有效做法的基础上,《办法》构建适应广东实际的消费品召回制度,明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职责,构建“省、市市场监管部门分级负责,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的消费品召回监管工作格局,防止出现监管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