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近日印发《江苏省化工园区管理办法》,规范化工园区管理、优化产业布局,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实现安全绿色高质量发展。
《管理办法》指出,化工园区与城市建成区、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等防护目标之间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应当满足相关标准要求,并设置周边安全控制线,在相关规划中做好衔接。禁止在下列地段、地区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京杭大运河(南水北调东线)和通榆河清水通道、沭新河、太浦河沿岸两侧一公里范围内、太湖流域一、二级保护区;地震断层区、地质灾害易发区、蓄滞洪区、全年静风频率超过60%的区域;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其他环境敏感区域。
化工园区应当根据总体发展规划、功能分区和主要产品特性,建设满足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自然灾害等情形下应急处置要求的体系、预案、平台和专职应急救援队伍,根据相关标准要求配备人员、装备和应急救援物资。应当采取自建、共建方式配套建设化工安全技能实训基地并满足相关标准要求,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培训机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等提供实训服务。应当落实“无废园区”建设要求,完善固体废物收贮运体系,根据固体废物产生情况和所在区域利用处置能力,统筹配建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实现就近处置。
新设立化工园区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国家或者省重大发展战略或者产业区域布局战略需要的;承载列入国家或者省相关战略规划重大项目需要的;设区的市范围内化工园区外化工生产企业占比超过50%,并且现有化工园区可供建设用地无法满足搬迁入园需要的;对当地经济发展、就业与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的地区特色产业,需要实施集聚集约高质量提升发展的;省先进制造业集群、未来产业发展和区域高端制造业配套需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