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日前从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滁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实施将为全方位推进滁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提供保障,这也标志着滁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正式步入法治阶段。
滁州自隋初建置,至今已有近1500年历史。目前,全市现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136处,历史城区2个,历史文化街区4片,历史风貌区7片,挂牌历史建筑156处,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8个。1989年凤阳县被评为安徽省历史文化名城,2019年滁州市被评为安徽省历史文化名城。当前,我市正在积极打造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开展了相关规划的编制、历史文化遗存资源的普查等一系列保护工作。但是,随着城市快速发展,仍然存在诸如老城区传统建筑年久失修、缺少历史文化氛围、保护工作制度不够完善等问题,亟待通过立法予以解决。
2023年1月,我市正式启动立法工作。《滁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于2023年8月30日经滁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并于2023年9月22日经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二十六条,主要内容包括:明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和对象、理顺管理体制、明晰职责分工、设置保护名录制度、制定相关保护措施、鼓励传承利用等。
《条例》从总体层面、控制层面、修规与实施层面建立并完善了一体化保护的规划编制体系;明确了各类保护对象的保护责任人及其保护责任,将责任分派到人、落实到岗,进一步健全保护管理机制;对历史建筑实行图则保护,在核查修缮、建筑结构安全防控、修缮费用等方面进行了规范;从规划布局、建筑高度、建筑风貌等方面,对保护范围内新、扩、改建项目建立严格管控机制,延续和传承老城传统风貌特色,全面推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提档升级。
《条例》鼓励和支持对历史文化名城进行保护传承、合理利用,并对传承利用的产业引导和业态策划以及具有地方特色的生产经营活动作出了相应规定。《条例》鼓励积极打造具有示范性、带动性和影响力的区域文化产品和服务品牌,推动历史文化传承与旅游资源相融合,力求实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利用的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