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区发布相关文件,对我区2023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予以调整。
根据文件,具体调整为有工作单位(含有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按2023年国家标准从8月1日起执行;无工作单位(含无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抚恤金在我区2022年残疾抚恤金标准的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年增长率予以提高,从5月1日起执行。
“三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抚恤补助,目前发放标准高于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的,仍按我区目前标准执行;低于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的,按部标准从8月1日起执行。
参战人员、部分烈士子女、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补助按省定标准从8月1日起执行。
自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按国家规定标准从8月1日起执行。其中,烈属每人每年39490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每人每年33290元,病故军人遗属每人每年30740元。抗战时期入伍复员军人,每人每年25800元;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复员军人,每人每年25032元;建国后入伍复员军人,每人每年24972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每人每年9630元。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每人每年10080元。部分烈士子女,每人每年8280元。
农村老游击队员和老交通员生活困难补助月标准调整为:抗日战争时期提至820元;解放战争时期提至810元,从8月1日起执行。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双拥科工作人员介绍,新标准仍按现行方式进行发放。残疾军人、“三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人员、部分烈士子女、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抚恤补助,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通过乡镇公共财政管理系统发放到人,农村老游击队员和老交通员生活困难补助,由区民政局通过乡镇公共财政管理系统发放到人。所有资金将在12月份补发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