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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进入一审
发布时间:2023-10-30  来源:南京日报  发布开发区: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10月26日至27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召开。1995年颁布实施的《南京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迎来首次修订。《条例》紧扣“科技创新”这一主题,将在立法目的、财政科技投入、产业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基础研究支持、科技人才、科技金融等方面进行修订。

  《南京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实施近30年来,在推动南京市科技发展与强国战略深度融合、提升省会城市核心竞争力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全市科技创新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治保障。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上位法先后修订发布。特别是今年习近平总书记在江苏考察时,要求江苏“在科技创新上率先取得新突破”。南京现行《条例》与党中央、省委决策部署要求,与本市科技创新发展都有不相适应的地方,亟需修订。

  记者还了解到,2009年南京市获批全国唯一科技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城市,2021年获批引领性国家创新型城市,2022年获批国家科技人才评价改革试点城市。“对《条例》进行修订,有助于破解制约南京科技创新发展的瓶颈因素,将在实践过程中形成的适合发展、鼓励创新的成熟经验和改革举措,及时总结、提炼、固化,吸收转化为地方性科技法规,为科技创新活动和全面创新改革提供稳定有力的法治保障。”市科技局局长赵成军说。

  此次提交审议的《条例(修订草案)》共计十章、七十六条,分为总则、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产业科技创新、科技人才、科技创新平台、区域科技创新与开放创新合作、科技金融、科技创新环境、法律责任和附则,在多个方面有着明显的南京特色,拟通过修订固化南京科技体制综合改革成熟经验。

  比如,在锚定地方战略发展目标方面,修订草案提出,建设高水平人才集聚平台,创建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和区域科技创新中心,打造产业科技创新中心主承载区的战略目标城市定位和长远发展目标,推动在科技自立自强上走在前,力争率先实现科技创新新突破。

  在强化基础研究引导投入方面,修订草案提出,支持设立市级自然科学基金,进一步落实国家科技进步法关于“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自然科学基金”的要求。

  在持续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修订草案提出,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职务科技成果在市内转化获得的收益用于奖励研发团队的比例不低于80%。引导激励科技成果在宁优先转化。

  在强调产业科技创新引领方面,修订草案提出,聚焦全市支柱产业和创新型产业集群,建设以先进制造业为骨干的现代化产业体系,强化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协同。

  在促进金融赋能创新发展方面,修订草案提出,整合设立产业引导母基金,建立全方位覆盖的基金体系,将多年来我市科创金融改革经验进行固化,为建设国家级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提供支撑。

  此次,修订草案还在发挥人才第一资源作用、构建地方科创平台体系、促进金融赋能创新发展等方面有着明显的南京特色。

  市人大常委会新闻发言人、研究室主任王利民介绍,全面修订这部《条例》,对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全面优化创新生态,打造产业科技创新中心主承载区,争创区域科技创新中心和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具有现实而长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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