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下午,记者从市科技局召开的《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支持科技创新政策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017年6月28日市政府出台的《关于贯彻落实支持科技创新政策的实施意见》近期重新梳理修订,并广泛征求市直各单位、各县区、市管各园区、科技企业等意见。4月30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5月8日正式印发,原《实施意见》同步废止。原《实施意见》共11条,修订后20条,其中调整6条,新增9条,保持不变5条,删除1条。
调整的6条政策为:原政策第一条“市政府设立每年50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创新。”修订为:“市、县区(园区)分别设立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建立市、县区(园区)科技投入长效机制。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创新型城市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等支持科技创新的各类活动。” 第三条修订为“鼓励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对研发经费达到一定条件的给予奖励。”第四条“对承担国家、省科技重大项目予以配套支持”中增加“对于市属企事业单位获国家、省财政资金支持,需地方配套的,由市财政给予全额配套支持。”第七条修订为:“市政府每年支持不超过10个市级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以股权投资或债权投入等方式,分A、B、C三类,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支持。”并明确市工投集团为市财政资金出资人;第九条修订为:“对当年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市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纳入“安徽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市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良好的企业给予支持。”第十六条修订为:“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市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15万元奖励。对通过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众创空间,市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对通过备案的国家级星创天地,市给予10万元奖励。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每孵化1家高新技术企业,市奖励孵化器(众创空间)10万元。”。
新增的9条政策为:积极支持科技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在省财政奖励的基础上,市财政给予奖励。开展市科技计划项目,每年支持不超过100个科技创新项目。探索设立科技创新基金、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天使投资基金,鼓励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积极参加创新型城市(试点)建设,力争到2020年进入省级创新型城市行列;支持各县区申报国家、省级创新型县(市)。对新获批的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和省级农业科技园区,给予奖励。对新获批的国家、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和火炬特色产业基地给予奖励。对引进境外技术、管理人才常规项目、重点项目、引进境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和引进境外人才等项目,给予一定经费资助。支持人才科技扶贫,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每人发放5000元补助。支持大院大所及其领军人物在我市设立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研发机构,给予支持。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科技进步奖的给予支持;对高新技术企业投保的给予一定保费补助;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和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对区域性联盟给予支持;对纳入平台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及设施给予补助等5条保持不变。
因机构改革,知识产权相关职责划归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