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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及更多公积金缴存职工 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等标准有调整
发布时间:2023-10-16  来源: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  发布开发区:浙江奉化经济开发区

  近日,记者从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奉化分中心了解到,市级相关部门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不仅取消了限制性购房政策,同时宁波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等也进行了相应调整。

  通知规定,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从2023年9月28日起(购房时间以房屋交易管理部门信息系统网上签约的时间为准),对于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且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新建商品住房贷款首付比例由30%降至20%。同时,对于购买首套或改善型第二套自住住房(已拥有1套住房且无购房贷款)的,二手住房贷款首付比例由40%降至30%。此外,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其购房所在地在宁波,以宁波大市范围内拥有的成套住宅(含期房)进行住房套数认定。

  职工按规定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2年,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为80万元/户;职工按规定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首次或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含改善型第二套)自住住房,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户。

  此外,职工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也支持优惠政策叠加计算。如按照国家生育政策生育二孩或三孩的家庭在宁波大市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且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可按当期最高贷款限额上浮20%;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硕士毕业生在宁波市就业并缴存公积金,2023年5月1日后在宁波市购房(以房屋交易管理部门信息系统网上签约时间为准),贷款额度可按当期最高贷款限额分别上浮20%、30%;高级及以上层次人才在宁波大市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可按当期最高贷款限额上浮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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