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食品生产“千企万坊”帮扶行动,进一步规范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行为,巩固全市食品小作坊专项整治成果,全面推进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即日起至12月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食品小作坊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
此次规范化建设试点主体涵盖全市所有具有合法有效生产经营资质的食品小作坊。凡是认真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履行法定义务,诚信守法生产、合法经营,符合规范化建设标准要求,且近三年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无不良信用记录和重大违法行为,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未引发重大舆情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均可申报参与食品小作坊规范化建设。
食品小作坊规范化建设应当符合“四有四不”基本要求。“四有”即:有制度,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其开展培训和考核,建立并执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年报告食品安全管理机制,做好排查记录,切实防范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有公示,在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安全包保干部或食品安全员、属地市场监管人员相关信息,以及公开承诺、日常监督检查记录表、消费投诉举报电话等,自觉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有溯源,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如实记录并保存进货查验、食品销售等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有管控,生产加工场所布局合理,环境整洁卫生,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贮存、销售等场所及设施设备,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标签、说明书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显著标注,容易辨识等。
“四不”即:不超范围生产经营、擅自改变许可(备案)条件;不采购无生产者或销售者资质证明文件、无合格证明或来源不明等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存在生产加工来源不明、过期变质、“三无”、“山寨”、商标侵权、“两超一非”食品等违法行为;不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不存在虚假宣传、以普通食品冒充特殊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