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查批准了《衡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将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是我省设区市中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规,将为衡水市非遗传承保护打下坚实法治基础。
衡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有国家级非遗项目名录7项,省级41项,市级158项,县级367项。“历史文化保护是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限事项之一。衡水市充分利用立法资源,运用‘小快灵’立法方式,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特色鲜明,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介绍。
突出“小快灵”立法。条例紧紧围绕“非遗保护”这一主题,不分章节,共设29条,从宣传教育、非遗调查、名录保护、保护单位和传承人资格管理、分级保护、分类保护、整体保护、后继人才培养、数字化保护、场所建设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社会保护、社区保护、行业保护等方面进行详细规范。
突出全过程人民民主。此前,衡水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全市范围内公开征集法规项目,通过线上线下投票,“加强非遗保护立法”高票入选。去年10月,衡水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衡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随后又多次召开衡水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会议、立法专家论证会、立法协调小组成员会等进行专门研讨,广泛征集社会各界意见建议。今年4月26日,衡水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草案),并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值得一提的是,为避免重复立法,在已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相关上位法的前提下,衡水市人大常委会坚守补充立法、细化立法的理念,对上位法中已规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目录”等两章内容,没有照抄照搬,而是创新性制定了“非遗代表性项目合理开发利用”等涉及知识产权等方面的重点条款,地方特色鲜明。
为了让非遗充分走进校园,条例特别要求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将具有本地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纳入中小学素质教育内容,开展相关教育活动,支持、引导高等院校、职业技术院校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课程、相关专业或者传承班,建立传承教育实践基地,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门人才。
此外,为推动非遗与旅游深度融合发展,条例还明确规定市、县(市、区)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列为本行政区域旅游形象宣传内容,支持、指导传承基地和有条件的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单位参与开发文化旅游、乡村旅游项目,鼓励、引导旅游经营者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旅游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