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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苏州法院共建异地执行“朋友圈”
发布时间:2023-05-29  来源:嘉兴日报哦  发布开发区:嘉兴港区

  异地执行,历来是法院执行工作的难点之一,被执行人异地查找难,财产查扣难、处置难问题较为突出,严重影响执行工作质效。5月28日,记者从嘉兴中院了解到,该院与苏州中院签订了《关于执行案件全案委托执行的协作协议》,将进一步加强长三角地区法院执行协作,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全案委托执行,就是将符合条件的执行案件全案委托执行。

  哪些案件可以全案委托执行?协议约定: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机器设备、应收账款等主要财产在受托法院辖区,且在委托法院所在市无可供执行财产或者非主要财产均已处置完毕的案件,或其他经两地中院协商一致的案件,可以全案委托执行。

  协议明确,委托法院应当在发起委托前完成被执行人财产的全面查控,将不在受托法院辖区的非主要财产处置完毕。受托法院收到委托执行函后,应当在7日内予以立案,并及时将立案通知书通过委托法院送达申请执行人,委托法院收到通知书后,应当在7日内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案件已经委托执行,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直接与受托法院联系执行相关事宜。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委托法院在案件委托执行后又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及时告知受托法院。受托法院发现被执行人在受托法院辖区外另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直接异地执行,不再退回委托法院或者再行委托其他法院执行。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根据协议,接下来,双方还将同步建立数据统计、审批报备、争议协调等配套机制,提高长三角法院全案委托执行工作规范化水平,提升执行案件办案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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