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25日,是旅游法颁布10周年。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旅游法,并宣布同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自此,我国旅游业发展开启了依法兴旅、依法治旅的新阶段。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景区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作为我国旅游业发展史上的第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是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本法。
早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就启动了旅游法立法项目,国务院相关部门于1982年开始着手旅游法起草工作,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在1988年均确立了旅游法立法计划。但是因为当时我国旅游业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有关方面未就旅游法立法领域的一些重点问题达成共识,旅游法立法工作一直没有实质性进展。
2009年,旅游法立法工作再次提上日程。当年4月6日至12日,全国人大财经委赴安徽开展旅游立法前期调研。同年12月18日,全国人大财经委牵头组织国家发改委、原国家旅游局等23个部门和有关专家成立旅游法起草组,并召开了起草组第一次全体会议。随后,旅游法起草工作紧张有序地进行。2012年3月14日,全国人大财经委第64次全体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旅游法草案。历经三审和数次修改,旅游法终于在2013年4月25日下午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表决通过。
“旅游法的颁布,是中国旅游人几十年的期盼。”在中国旅行社协会副会长、秘书长孙桂珍看来,旅游法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旅游法作为我国旅游法治体系建设的重大里程碑,对我国旅游产业发展和市场管理发挥了重要的引领、规范及保障作用,引领我国地方旅游立法不断发展,促进了我国旅游法治规范体系的健全和完善。”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文化和旅游研究院执行院长周刚志说。
文化和旅游部法治专家委员会委员、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文化旅游法规中心副主任王天星说,10年来,相关立法机关制定修订出台多部涉旅游类法规规章,将旅游法的相关规范具体化;各级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积极主动开展执法工作,旅游市场秩序持续好转;人民法院依据旅游法对涉旅游服务类案件作出判决,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旅游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广大旅游者认真学习旅游法,自觉遵守旅游法,文明旅游日益成为一种时代风尚。
旅游法出台后,全国各地相继制定“旅游条例”或者“办法”两百多部,其中有不少地方性法规直接以促进条例或者管理条例命名,有力促进了旅游业健康发展。
“旅游法是支持、保护旅游业的重要制度基石和法律支撑。”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政策法规处相关负责人介绍,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启动以来,全省旅游市场持续火爆,一些违法违规乱象也在滋生。“海南省委、省政府依照旅游法,积极开展旅游消费市场综合整治行动,以执法检查、立案查处、投诉处理、舆情监测、信用管理等举措,持续严厉打击市民游客反映强烈的扰乱旅游市场的顽症痼疾,保持旅游市场整治高压态势。”
“旅游法对保护和合理开发全省旅游资源、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等起到了重要作用。”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政策法规处处长季慧琳介绍,近两年,省文化和旅游厅以推进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队伍建设为重点,积极推进各项改革任务落实落地,探索打造“信用监管+专项执法”新模式,市场主体诚信经营意识不断增强、市场环境进一步净化。
“旅游法明确界定了旅游管理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的权利义务,构建起政府统筹、部门负责、有分有合的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我国旅游业健康稳定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市场管理处处长陈永雄说。
“旅游法从根本上规范了旅游企业的经营规则,为企业合法开展业务和长期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春秋旅游副总经理周卫红介绍,“从最初的全员学习到对照条文进行业务流程、内部管理的调整、规范,旅游法有力促进了企业发展。”
良法善治,民心所向。旅游业是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和精神文化需求的幸福产业,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当今时代尤其需要法治保障。自2013年颁布以来,旅游法历经2016年、2018年两次修正,未来还将不断修订完善,与时俱进守护幸福产业,守护美好生活。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建议围绕旅游业高质量发展问题,全面总结近年来我国旅游政策和旅游立法的实践经验。”周刚志认为,可以根据红色旅游、研学旅游等发展需要,适当扩大旅游法的调整范围,设置相关条款回应国家公园、国家文化公园建设等问题;根据旅游市场秩序治理的需要,强化旅游综合协调机制的职能与旅游发展规划的作用;在“旅游规划与促进”部分增加融合发展内容等。
孙桂珍建议,强化旅游保险制度的顶层设计,取消团队出境旅游强制委派领队,进一步明确因不可抗力及公共利益导致的行程取消、终止产生的旅游费用退费问题的处理规定,降低纠纷处理难度。
陈永雄建议,明确导游群体的职业保障措施,科学确定旅行社和导游的关系,明确对专职导游和兼职导游的管理。
季慧琳也建议将导游纳入职业体系,保障其基本工资,从根本上解决“不合理低价游”、导游强迫购物等问题,促进市场顽疾的源头治理。
“目前,旅游法尚未对新的旅游业态、新的旅游模式进行具体定义,对于信息化的管理也还存在一些死角。”周卫红希望能够尽快跟上旅游业态发展实际需求,及时修订或出台相关的补充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