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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一揽子扶持企业上市政策
发布时间:2019-04-09  来源:海门市人民政府  发布开发区: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

  我市于日前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加快利用资本市场实现转型发展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细则》给我市企业带来哪些利好?

  《细则》明确,以上市挂牌为目的的上市入轨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产生的各项税费可申请“规范成本补助”。

  在推进企业境内外上市挂牌方面,《细则》提出三项奖励政策:工作经费奖补、技改项目奖补、募资投向奖补。“工作经费奖补”方面,上市入轨企业申报IPO,分阶段可获50万元、5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奖励;本市内资控股企业实施境外上市的,分阶段可获50万元、50万元、50万元奖励;首家登陆科创板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0万元,第2至4家奖励标准依次递减50万元,第5家及以后均一次性奖励300万元。申请享受“技改项目补贴”的,以企业报会或向股转系统申报材料时确定的经营业绩期为准,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每年超过当年全市平均增幅且实缴企业所得税年环比增幅超10%以上的,按当年地方财政贡献超额部分为限给予相应奖励。对我市进行实际投资的上市企业均可获得“募资投向奖励”,实际投资额2亿元以下的,奖励50万元;投资额2~5亿元的,奖励100万元;投资额超过5亿元的,每增加1亿元增加奖励10万元,最高奖励200万元;企业境外上市的参照奖励,若不足70%投资本市的,按其实际投资额比例减半奖励。

  为引导上市挂牌企业做大做强,《细则》明确,上市公司或新三板挂牌企业以配股或增发方式实现再融资的予以“配股增发奖励”,若募集资金70%以上投资我市的,按其实际到位的募投资金的1‰予以奖励;募集资金不足70%投资我市的,按其在本市投资项目实际到位的募投资金的0.5‰予以奖励;奖励不超过100万元。上市挂牌企业实施再融资,兼并重组本市企业的,与兼并重组前相比,按比上年度地方财政贡献增长额,相应给予三年总额最高1000万元奖励。

  《细则》还在加快发展股权投融资产业方面提出奖励政策。在我市新设立且完成首笔300万元以上投资业务的基金公司,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的,奖励10万元;达到3亿元的,奖励20万元。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完成本市首笔300万元以上投资业务后,根据募集实际到账资金,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企业在申请享受政府扶持政策时,须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完税证明、缴费凭证、上市(再融资)发行批文,新三板挂牌函等。企业在上市前须向市政府提出享受待遇时需由本人或企业法人进行书面承诺,如有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政策资金等违法行为,政策主管部门将取消其享受政策资金资格,限制五年内不得申请政策资金,纳入失信名录,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交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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