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于放心了,我不用担心老了以后无家可归了。”3月17日,在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周女士拿到了《居住权登记证明》。有了它,丈夫过世后周女士仍将享有房屋居住权。据悉,这是我市首例不动产居住权登记,标志着这种新型“用益物权”登记在我市正式落地。
原来,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周女士居住的房屋被丈夫立下遗嘱并过户给了他人。虽然房屋是其丈夫婚前房屋拆迁安置所得,但周女士在婚后与其丈夫共同出资交纳税款和房屋造价。根据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共识,其丈夫过世后周女士应当享有房屋居住权。
居住权是新增的一种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之上设立的占有、使用该住宅的权利。“它是新增的一种用益物权,顾名思义就是居住的权利,旨在解决‘房子不归我,但我也能住’问题,也为养老用房保障、离婚后共同居住、继承后共同居住等现实问题提供了解决方案。”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登记科科长林杰说。
居住权也有它的限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居住权人不享有收益的权利,不能以此进行出租等营利活动,也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另有约定的除外),居住权期限届满后或居住权人死亡后,居住权消灭的,应及时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注销登记。
居住权登记的落地实施,是我市对党的二十大关于“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的又一项生动实践。据介绍,居住权登记一般有三种方式:以合同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凭居住权合同双方当事人提交的不动产权证书、居住权合同等材料办理登记;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凭当事人单方提交的生效遗嘱、遗嘱人死亡证明等材料办理登记;以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设立或者确认居住权的,凭当事人提交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办理登记。三种方式中,周女士的情况就属于第三种。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以来,经常有群众到中心咨询不动产居住权登记问题,但真正来办理的还是首次。”林杰说,由于之前居住权在我市属于一项“空白业务”,没有案例可参照,该中心便查阅研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积极借鉴学习其他城市工作经验,多次模拟办证过程,真正做到了“受理即办证、服务加速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