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将根据经济发展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大总部经济工作力度,进一步精简政策文本、扩大总部企业认定范围、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优化服务举措,积极引进市外、境外企业(机构)总部在我市落户发展,推动我市总部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这是记者从3月8日下午召开的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上获悉的。
总部企业的认定范围进一步扩大了,从原先的只有贸易型总部企业和其他类总部企业两类,又增加了金融类总部企业。瑞安市域外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大型(央)国企、浙江企业100强、浙江制造业企业100强、浙江民营企业100强、跨国公司、独角兽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上市企业等,当年在我市注册成立,可直接认定为新招引总部企业;在瑞安注册且经营不满一年的贸易型企业、平台类贸易总部,与市政府、各功能区、乡镇(街道)、市级有关部门签订合作协议,且认定年度年销售额达到一定标准,其中零售类贸易型企业年销售额不低于2000万元(含),批发类贸易型企业年销售额不低于1亿元(含),平台类贸易总部年销售额(入驻企业纳统部分合计)不低于30亿元(含),可认定为新招引总部企业;由市外转入瑞安注册且经营的其他企业,企业本年度对地方经济绩效达到一定规模的,可认定为新招引其他类总部企业。
总部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进一步加大了。经认定的新招引总部企业,自认定年度起,符合条件的,可获得经营贡献奖励、重大贡献奖励、提升能级奖励等奖励。同时,我市还根据总部企业人才落户我市清单,按照现有人才政策给予奖励;对连续三年完成认定的总部企业在我市购买的自用办公用房、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一定标准给予补助。
总部企业的服务举措进一步优化了。对总部企业实行“保姆式”落地服务,由牵头(招引)单位实行全程代办注册登记、税务登记、资质认定等落地手续;服务兑现期限从原先的一年一次变为按季一次或按月一次。
此外,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或具有科技引领作用的企业,可采取“一企一策”给予政策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