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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新规本月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3-02-07  来源:西江日报  发布开发区:肇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日前,从市司法局了解到,2023年1月18日市政府修订并重新印发的《肇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本月起施行。

  近年来,随着法治政府建设深入推进,2018年市政府印发的《肇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部分内容已经难以适应当前工作需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的部署,完善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制度的需要,有必要作出修订。

  此次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进一步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充分发挥部门法制机构、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作用;增加规定广泛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要求;细化了应当履行听证、咨询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的情形;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审查)工作制度。

  其中,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有关规定,《规定》第四条进一步明确我市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市、县级人民政府办公机构按照国家公文处理相关规定,负责本级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处理工作,并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市、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审查工作,并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承担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工作。

  《规定》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明确起草规范性文件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本部门起草的规范性文件业务指导,参加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论证和审核修改工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指导起草规范性文件工作,必要时参与调研论证等工作。第二十三条规定部门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征求本部门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意见,由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并经部门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形成草案。

  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规定》第十八条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书面征询意见、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和商会的意见。第十九条规定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在《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基础上,《规定》《规定》进一步细化应当履行听证、专家咨询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的情形。如第二十一条明确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举行听证会。明确涉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经济社会发展遇到的突出矛盾,或者专业性较强的,应当进行咨询论证。明确涉及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引发较大财政风险的,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开展风险评估。

  《规定》第二十四条明确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审核(审查)制度;第二十九条规定规范性文件影响面广、情况复杂、社会关注度高或者存在疑难法律问题的,司法行政部门可以书面征求有关部门、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等相关方面的意见,必要时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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