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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修订)》 正式发布
发布时间:2023-01-30  来源:安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开发区: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

  近日,《安庆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修订)》正式公布,将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安庆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作为我市政府立法工作重要的程序性依据,2018年1月8日施行以来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顺应健全政府立法工作机制的要求,维护法制统一,安庆市对2018年制定的《安庆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进行了全面修订。

  《规定》共七章四十六条,其中新增5条,修订33条,未修改8条,机构改革名称变更22条,章节名称调整两处。除“总则”和“附则”两章外,其余五章分别对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和备案、解释、清理、修改、废止、评估进行了规定,在内容上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一是完善基本原则,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规定》对制定规章应当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规章涉及重大事项应当向市委报告进行了规定。二是保障公众参与,深入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规定》明确了起草单位或者审查单位可以委托第三方参与立法,增加了论证咨询和立法听证的要求,增加了健全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的规定。三是细化工作流程,推进立法过程规范化建设。明确政府规章的制定涉及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清理、修改、废止、评估等环节,规定了规章清理制度,强调了市司法行政部门在起草阶段的监督和指导责任,规定了立法调研和立法评估等程序。

  《规定》通过立法对政府规章制定工作加以规范,实现立法工作流程、环节全覆盖,此次修订工作对于更好发挥立法的引领作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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