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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发布时间:2022-12-06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开发区:江苏兴化经济开发区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2022年度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文件精神,我市将调整以下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原伤残津贴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89元、257元、240元、235元;五至六级并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工伤职工调整前月伤残津贴的6.13%增加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不高于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调整额;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在原护理费基础上,每人每月增长4.58%,调增后分别低于3745元/月、2996元/月、2247元/月的,分别按3745元/月、2996元/月、2247元/月执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70元;一至四级已退休并由工伤保险基金补差的工伤人员,2022年基本养老金增加额低于同级别伤残津贴增加额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021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职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以及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伤残津贴差额的人员,从2022年1月1日起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经审批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职工,以及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从2022年7月1日起,参照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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