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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阶段性缓缴社保费可延至明年底前补缴
发布时间:2022-10-31  来源:南京日报  发布开发区: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近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根据苏人社发〔2022〕58号和苏人社发〔2022〕70号文件精神,我市按规定享受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保费)的用人单位补缴三项社保费的时间延长到2023年12月底前。用人单位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在政策到期后采取分期或逐月方式,于2023年12月底前将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到位,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一次性补缴到位。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已按照上述两个文件申请享受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的用人单位,需要变更政策到期后补缴方式的,可以向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新提出申请,线上线下均可办理变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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