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让参保群众少花钱用好药,我市日前在全省率先实行“国谈药品门诊单独支付”政策,将未纳入门诊慢特病保障且使用周期长、疗程费用较高、不可替代性高、适应症路径明确的17种国谈药品纳入门诊单独支付管理,涉及银屑病等13个病种。记者从医保部门获悉,该政策自8月初实行以来,取得了初步成效:已通过单独支付药品备案356人,享受门诊单独支付待遇344人次,总费用106.83万元,医保统筹基金支出60.67万元,精准有效地推动医保谈判药品落地,极大减轻了患者门诊购药负担。
17种药品纳入支付管理 国谈药品“可报销”
市医保局结合全市医保基金运行情况及广大参保群众用药需求,首批将司库奇尤单抗、麦格司他胶囊、注射用维得利珠单抗、注射用英夫利西单抗等17种国谈药品纳入门诊单独支付管理,覆盖C型尼曼匹克氏症、法布雷病、银屑病等13种疾病,且大多为罕见病。政策明确保障人群为参加市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医保,在正常享受医保待遇的非住院期间,并经市“双通道”定点医疗机构诊断符合条件的患者均可享受门诊单独支付政策。参保患者在正常享受医保待遇的非住院期间,经责任医师诊断符合条件的患者,发生符合规定的药品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不设起付标准;职工医保、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统一为60%,单独支付药品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万元。
规范流程管理参保群众“买得到”
市医保局建立单独支付药品“三定一备案”管理机制(定医疗机构、定责任医师、定零售药店、实名制备案)和“双通道”供药模式。“定医疗机构”即参保人员可自愿从全市4家“双通道”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一家进行单独支付药品用药备案,原则上12个月内不做调整。“定责任医师”即具有相关专业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责任心强且有一定单独支付药品临床使用经验的医保医师,经所在“双通道”定点医疗机构推荐并报市医疗保障局备案后,确定为责任医师。“定零售药店”即单独支付药品由全市4家“双通道”定点医疗机构和主城区8家“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负责供应保障。“实名制备案”即凡符合使用单独支付药品条件的参保人,携带个人有效证件及病历、疾病诊断证明、原就诊医疗机构确定的治疗方案等资料并填报“单独支付药品备案表”后,到“双通道”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定点医疗机构于每月20日前统一报备至市医保局,经市医保局备案后,参保人于次月享受相关医保待遇。
参保人购买单独支付药品,由责任医师开具处方,从“双通道”定点医疗机构购药;对于“双通道”定点医疗机构未配备的药品,由“双通道”定点医疗机构责任医师开具电子处方,通过国家医保信息平台定点医药机构接口上传至国家统一医保信息平台,流转至“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参保人携带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到“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注射类药品直接由“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或配送机构按照冷链运输等要求配送至就诊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输注。另外,对参保患者确因特殊原因无法亲自取药需委托代办人取药的情况,可提供本人和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在经办过程中,对存在问题及时进行梳理研判并予以解决,最大限度为参保人排忧解难。
强化责任意识确保规范安全供药
为确保各环节工作有力有序,医保部门强化药品供应主体责任意识,要求“双通道”定点医疗机构结合临床需求及时配备临床诊疗需要的药品;同时建立“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与“双通道”医疗机构互补的供应保障机制。确保用药安全,要求责任医师严格按照医保药品支付范围规定,开展药品适用病种及用药备案工作,根据参保患者实际情况制定治疗方案,真正做到规范治疗、规范用药。落实监管主体责任,加强对供药机构药品的“双通道”管理,同时运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开展智能辅助审核,确保“真实申报、准确认定、合理供药”;对伪造材料、串换药品或其他欺诈手段导致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将依法依规依纪予以处理,全力保障参保群众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