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贸易作为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塑国际经贸规则、深化国际经贸合作、践行全球经贸治理的重要方式,也是我国对外开放开展国际合作的重要平台之一,在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中具有重要作用。
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的数据显示,2021年全球服务贸易总额高达6.1万亿美元,较2020年增长22%,全球服务贸易恢复到新冠肺炎疫情前水平,但复苏仍较为缓慢。然而,我国服务贸易却一直保持着快速增长的势头,网络与信息安全、人工智能、信息技术解决方案、云计算服务出口规模不断扩大,数字产品出口能力显著增强,生产性服务出口水平不断提高,贸易数字化水平明显提升。根据商务部数据显示,2021年我国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达到52983亿元人民币(约合7735亿美元),我国服务贸易占全球服务贸易总额的比重攀升至12.68%,连续多年排名全球第二。
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产业变革及数字化革命,尤其是以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物联网、区块链等为核心的数字技术创新、应用,催生和促进了服务贸易发展新业态、新模式、新理念,大大提高了服务的可贸易性,也丰富和拓展了服务贸易的内涵和外延,加速了服务贸易全球化。从交通运输、观光旅游到计算机、通讯和信息服务,从管理咨询服务、研发服务到低碳绿色、供应链及商务服务,从金融服务、教育服务到健康卫生服务、医疗服务,全球服务贸易领域和规模快速扩张,都得益于科技创新。由此可见,科技创新对于提升服务贸易活力、动力,提高服务贸易的平衡性、协调性和包容性,扩大服务贸易规模和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提升我国服务贸易国际影响力控制力的关键和前提,就是不断提升我国自主创新水平和能力。只有更高水平更高标准更高层次的自主创新,才能获得全球的认可与认同,才能掌握世界创新资源话语权,将更多目光聚焦到中国服务贸易上。为此,一是要面向重大科技项目和工程计划,聚焦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物联网、移动和量子通信等核心关键技术集中攻关;要持续从财政、税收、金融、基金等多渠道增加前沿性、基础性、原始性科技创新投入。二是要围绕数据与数字技术科学理论体系、大数据计算系统等重大基础领域,布局一批前沿技术研究中心、基础研究平台等;打造一批首席科学家、创新项目负责人和创新队伍;形成一批有应用价值、示范作用、服务贸易效益的新科研成果、新技术产品、新业态、新模式。三是要面向实验室、技术研发机构和中心、技术转移转化机构和中心、基础性与综合性中小企业,搭建企业、行业和用户之间的平台和中介服务体系,建立创新体系供需双方对接机制和深度合作机制,为技术在各行业的渗透提供应用场景,实现技术与产业的“无缝连接”,加快创新成果转移转化。此外,还要积极创新专利许可模式、探索知识产权有偿共享机制、健全知识产权的施法和执法体系,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提升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就是提升我国科技对国际贸易的服务能力、影响能力,也是推动我国科技服务对外开放迈向更高层次、更高水平的重要路径,更是实现加强国际科技创新协作的重要方式。为此,坚持技术“引进来”和“走出去”,也是实现国际科技创新协作的重要手段,更是提升科技服务国际贸易能力和水平的重要环节。
一方面,要积极推动国际创新企业与本土企业签订专利交叉使用许可协议,引导本土企业获取国外先进技术资源。同时,依托经济特区、开发开放试验区、国家级新区、自贸试验区、自由贸易港、综合保税区、沿边开发开放试验区等传统和新兴经济开放平台,继续实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降低外商直接投资进入门槛,推动服务、技术等领域扩大开放,进一步吸引国际先进技术进入,增强我国企业技术学习、吸收、模仿、改造、自主创新的能力,提升本土企业核心技术攻坚能力。
另一方面,要鼓励和支持技术创新跨国企业积极“走出去”,设立专门负责创新跨国企业服务机构,建立创新跨国企业“走出去”基金,并扎实推进财税、出口退税、贴息等政策落地。不仅要解决创新跨国企业对外投资融资难题,更要解决创新跨国企业对外投资风险问题。同时,也要促进技术创新跨国企业离岸外包价值链升级,加大创新跨国企业研发投入支持力度,提高技术服务含量和附加值,增强国际高端业务承接能力,加快创新跨国企业数字化转型,创新云外包、众包等跨境服务和交付模式,支持创新企业快速稳定“走出去”。还要稳固和拓宽国际科技服务外包市场空间,提升技术创新质量认证的国际化标准能力建设,加强对发包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不断稳固技术外包市场。建设全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国家技术创新出口基地、国家数字服务出口示范基地等载体,继续通过绿地投资、并购、合资、参股、控股等开放投资方式,发挥跨国企业尤其是民营跨国企业在国际对外投资中的优势,搭建新型技术创新合作平台,以技术优势带动产业链拓展技术外包合作空间。
此外,还要加强数字技术创新协作。要推进与“一带一路”数字化国家数字贸易规则标准软联通建设,形成数字贸易治理共同体;要推进RCEP数字贸易规则实施,倡导更多国家和地区积极加入我国数字治理体系,也推动我国更好加入其他国际贸易协定;还要推动自贸协定更新升级,强化双边、区域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积极开展数字技术研发和标准合作,为推动科技服务贸易、强化国际数字贸易合作提供基础和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