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造网上国际投资促进平台 致力于中国投资促进事业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开发区新闻 > 南充市 > 文字新闻
引导激励全市各行业重视质量提升 发挥质量品牌标杆和示范作用
发布时间:2022-09-19  来源:南充日报  发布开发区:四川南充经济开发区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日前,市政府办公室正式印发《南充市质量奖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修订《办法》),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业重视质量提升,发挥质量品牌标杆和示范作用,推动高质量发展。

  据了解,《南充市质量奖管理办法》于2016年10月颁布,从2021年起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进行修订,共征集25个市级部门、9个县(市、区)、70家(次)企业反馈意见。修订《办法》经七届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予以印发。

  修订《办法》指出,南充市质量奖是南充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授予全市质量管理领先、创新能力突出、品牌影响力强,对南充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行政机关和公务员除外)。南充市质量奖原则上每两年评定一届,奖项设置为南充市质量奖组织奖和先进个人,其中组织奖不超过5个,先进个人不超过3个。

  据市市场监管局质量发展科科长迟明尧介绍,修订《办法》最重大的变化就是将申报主体由企业扩展至组织,包括学校、医院等。同时,增设了南充市质量奖先进个人奖项。决定“对首次获得南充市质量奖组织奖和先进个人的,由市政府分别给予获奖组织20万元、个人3万元的质量补助资金”。

  此外,修订《办法》的评审环节也更加专业和严谨。修订《办法》在第十条指出,“评审办可委托社会组织组成评审机构实施,对其工作的专业性、规范性和公正性负责”,并明确了评审机构符合的条件。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初选授奖名单进行不少于10个工作日的公示。通过公示的拟授奖名单报市政府常务会审定。

  修订《办法》参考国、省质量奖《管理办法》,同时考虑到南充市质量奖是对获奖主体在某一时间节点质量管理成效的综合评价,因此取消了质量奖有效期,删除了原“南充市质量奖有效期2年”的规定。

  修订《办法》指出,获奖主体自获奖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南充市质量奖。5年期满后,经评审再次获奖的,不占用当年获奖名额,不给予质量补助资金。

上一条:区委书记高朋检查“2022世界智能网联汽车大会”筹备工作
下一条:永乐店邀专家解读十八大精神
与我们联系
  • 联系电话:+86-0512-53660867
  • 传  真:+86-0512-53660867
  • 邮  箱:info@investchn.com
Copyright © 2015-2024 InvestCH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投促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