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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
发布时间:2022-08-05  来源:泸州新闻网  发布开发区: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8月3日,记者从市发展改革委获悉,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等六部门于日前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以更好发挥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兜底保障作用,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据市发展改革委价格调控与收费管理科相关负责人介绍,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是以社会救助和保障制度为基础,兜住兜牢基本民生底线的重要民生政策,在物价上涨过快时,向纳入保障范围的困难群体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充分保障其基本生活水平。本《通知》是对照国、省有关政策,对泸州市现有联动机制进行健全完善,其目的是使保障对象更广泛,价格临时补贴发放更及时。

  根据《通知》,联动机制保障对象为泸州市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毒感染儿童;泸州市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泸州市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含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地农民)。

  《通知》明确启动联动机制临界条件为:泸州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或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当月所有启动条件均不满足时,即中止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全市统一启动和中止联动机制,或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启动和中止联动机制。

  根据《通知》,全市确定统一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测算方法为:每人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城乡低保标准×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城市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毒感染儿童,享受国家定期优抚补助的优抚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以同期城市低保标准计算;农村低保对象以同期农村低保标准计算。若泸州市应发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低于全省最低标准,按全省价格临时补贴最低标准发放。价格临时补贴采取“按月测算、按月发放”的办法。达到启动条件的,在锚定价格指数发布当月完成发放,直至联动机制中止。在通过现有渠道向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时,特别注明所发补贴为“价格临时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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