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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法》实施,微商被纳入监管范围
发布时间:2019-01-09  来源:丹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开发区:江苏丹阳经济开发区

  近年来,我市电子商务迅速发展,截至目前,全市有经营性网站2035家、网站9242家、微信公众号390个。电子商务的普及虽然给人们带来更为便利、高效的生活方式,同时也带来了不少问题。假冒网站、网络诈骗等制约着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昨日,记者采访了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规范科相关负责人,对今年1月正式实施的《电子商务法》进行解读。

  市场监管局市场规范科郦春霞介绍,此次颁布实施的《电子商务法》明确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范围,主要包括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内的经营者,对网络销售行为进行规范,“也就是说,不管是淘宝等购物平台还是平台上的卖家,都明确将微商、直播销售等电子商务新形态和设计主体纳入了电商范围,这将有利于开展监管,也有利于相关消费纠纷的解决。”

  由于准入门槛低、操作方便等特点,市场上衍生出了近百万的淘宝、微商个人卖家。随着《电子商务法》的落地,这一现状将被改变。《电子商务法》的实施,大部分个人卖家将被列入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范畴,并且明文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规定电商经营者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手续,这意味着电商经营者正式进入到行政监管范围,电商经营者也需依法纳税、如实申报。”郦春霞解释,新法同时规定,通过电子商务的方式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等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的便民劳务活动和小额交易活动无须登记。

  如今,为了赢得线下消费者的信任,不少网络交易平台上的刷销量、刷好评、删差评等“刷单”“炒信”行为应运而生。从今年1月起,此类现象也将被禁止。《电子商务法》专门针对该问题作出详细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评价。”

  针对网上出现的某共享单车押金退还困难事情,新法还规定押金退还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新法明确表示:“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这对从事押金类消费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作出了明确的制约,为此类消费服务的押金退还问题提供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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