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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
发布时间:2018-12-25  来源:海门市人民政府  发布开发区: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

  为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我市专门制定了《海门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遵循三大管理原则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包括对项目入库、年度资金计划和预算、建设成本、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和绩效评价等内容和过程的管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市属国有企业投资且需政府给予一定补助的建设项目,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的项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使用上级补助资金,以及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的项目,项目资金管理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三大原则:预算管理、量入为出;分类管理、保障重点;成本管理、绩效优先。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中应当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

  严管项目资金计划和预算

  根据《办法》,每年10月31日前,财政部门根据次年度预计土地出让金等收入,扣除拆迁征地成本、化债还本付息等刚性支出后,确定次年度建设项目财政支出限额,向市政府报备。财政、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建设项目财政支出限额,按照轻重缓急原则,对各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的计划进行初步排序,审核汇总后向市政府报送次年度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及资金计划。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编制项目建设资金预算,并纳入本级政府全年收支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

  财政部门每年10月31日前,或者预算收支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对收支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和研判,如资金存在结余的,与相关部门会商,可从项目库中增加项目列入年度资金计划;如资金存在缺口,可提出部分项目延缓实施的建议。增加项目和延缓实施项目建议必须报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同时相应调整当年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委常委会审批同意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复下达。

  控制项目建设成本

  使用政府财政性建设资金(含债券资金)占总投资额30%以上或建设资金超30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代建制,原则上由市政府明确的“一中心四平台”实行集中代建。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算、招投标、合同、变更等实施全过程管理,并严格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对重点环节进行投资控制。

  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应当在组织设计单位批准的投资估算内开展初步设计、编报概算,提交财政部门进行概算评审。概算编制过程中,如因不可抗力、工程建设规范调整等因素,确需调整项目概算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提出调整申请,并组织相关部门重新论证,通过后提交市政府批准并重新入库。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在项目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应当组织造价咨询单位编制标底,明确标底编制准确率要求。标底应当严格控制在概算内,并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备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标底审核结果组织项目招投标。

  财政部门应当动态分析年度资金预算执行情况,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在取得财政部门资金保障确认函的前提下报市政府申请启动主体施工招标。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工程变更。未按规定程序履行签证手续的变更,工程决算审计时一律不予认可。对主观原因产生的变更,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对建设项目绩效评价

  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应当在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出具后3个月内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在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完成,并报送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后,应当及时申请竣工财务决算审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通过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后,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将形成的资产交付或者转交设施使用或维护单位,并依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进行账务调整。

  项目竣工后建设资金有结余的(不包括工程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根据项目资金来源比例按照原渠道收回;资金超付的,应当及时追回,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项目发生终止的,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项目资金如有结余的,根据项目资金来源比例按照原渠道收回;资金超付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追回,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本部门或者本行业绩效评价工作,并向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自评价结果。财政部门选取部分建设项目开展绩效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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