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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板个人交易税收争议终结!三部委明确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18-12-08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一年之前,个人投资者在新三板二级市场交易获利是否因缴纳个税的问题引起了市场激烈的讨论,时隔近一年之后,这一争议终于在三部委发文明确的情况下终结。

  相关文件明确,自2018年11月1日(含)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该文件的发布,意味着落实了9月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对该问题的明确定性,当时的会议上,国常会明确要求个人在二级市场买卖新三板股票比照上市公司股票,对差价收入免征个税。

  文件的发布为新三板个人投资者在二级市场交易吃下了定心丸,至此新三板二级市场交易的税收优惠终于有文件可以明确向A股看齐。

  具体文件如下:

  以下为原文:

  一、自2018年11月1日(含)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本通知所称非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后取得的股票,以及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二、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本通知所称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前取得的股票,以及在该公司挂牌前和挂牌后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三、2019年9月1日之前,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按照现行股权转让所得有关规定执行,以股票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由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自2019年9月1日(含)起,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的个人所得税,以股票托管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由股票托管的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具体征收管理办法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2018年11月1日之前,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尚未进行税收处理的,可比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已经进行相关税收处理的,不再进行税收调整。

  五、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在登记结算系统内明确区分新三板原始股和非原始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积极配合财政、税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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